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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乾粉滅火器等滅火器
    ,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滅火器:指使用水或其他滅火劑(以下稱為滅火劑)驅動噴射壓力
      ,進行滅火用之器具,且由人力操作者。但以固定狀態使用及噴霧
      式簡易滅火器,不適用之。
(二)A 類火災:指木材、紙張、纖維、棉毛、塑膠、橡膠等之可燃性固
      體引起之火災。
(三)B 類火災:指石油類、有機溶劑、油漆類、油脂類等可燃性液體及
      可燃性固體引起之火災。
(四)C 類火災:指電氣配線、馬達、引擎、變壓器、配電盤等通電中之
      電氣機械器具及電氣設備引起之火災。
(五)D 類火災:指鈉、鉀、鎂、鋰與鋯等可燃性金屬物質及禁水性物質
      引起之火災。
三、適用性
(一)各種滅火器適用之火災類別如表 1。
(二)各種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應符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之規
      定。
      表 1  滅火器適用之火災類別
      ┌───────┬─┬──┬──┬──────────┐
      │    適用滅火器│水│機械│二氧│        乾粉        │
      │              │  │    │    ├───┬───┬──┤
      │火災分類      │  │泡沫│化碳│ABC 類│BC  類│D 類│
      ├───────┼─┼──┼──┼───┼───┼──┤
      │A 類火災      │○│○  │x  │○    │x    │x  │
      ├───────┼─┼──┼──┼───┼───┼──┤
      │B 類火災      │x│○  │○  │○    │○    │x  │
      ├───────┼─┼──┼──┼───┼───┼──┤
      │C 類火災      │x│x  │○  │○    │○    │x  │
      ├───────┼─┼──┼──┼───┼───┼──┤
      │D 類火災      │x│x  │x  │x    │x    │○  │
      └───────┴─┴──┴──┴───┴───┴──┘
      備註:1.「○」表示適用,「×」表示不適用。
            2.水滅火器以霧狀放射者,亦可適用 B  類火災。
            3.泡沫滅火器:係由水成膜及表面活性劑等滅火劑產生泡沫
              者。
            4.乾粉:
           (1)適用 B、C 類火災者:包括普通、紫焰鉀鹽等乾粉。
           (2)適用 A、B、C  類火災者:多效乾粉(或稱 A、B 、C
                乾粉)。
           (3)適用 D  類火災者:指金屬火災乾粉,不適用本認可基
                準。
            5.適用 C  類火災者,係指電氣絕緣性之滅火劑,本基準未
              規範滅火效能值之檢測,免予測試。
            6.適用 B、C 類火災之乾粉與適用 A、B、C  類火災之乾粉
              不可錯誤或混合使用。
四、滅火效能值
    滅火器依照下列規定之測試方法,其滅火效能之數值,應在 1  以上
    。但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適用於 A  類火災者,應在 10 以上;
    適用於 B  類火災者,應在 20 以上。
(一)第一種滅火試驗
      1.對象:適用測試 A  類火災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2.方法:
     (1)使用圖 1(a) 之第 1  模型或圖 1(b) 之第 2  模型施行
          試驗。但第 2  模型只能使用 1  個。
     (2)模型之配列方法如圖 2(a) 及圖 2(b) 所示
          a.採用 S  個(係指任意數值,以下同)之第 1  模型時,如
            圖 2(a) 。
          b.採用 S  個之第 1  模型及 1  個第 2  模型時,如圖 2(
            b) 。
     (3)於第 1  模型之燃燒盤內盛入 3.0l 汽油,於第 2  模型之燃
          燒盤內則盛入 1.5l 汽油,依序點火,但如圖 2(b) 情形時
          應由第 1  模型開始點火。
     (4)滅火動作,應於第 1  個模型點火 3  分鐘後開始,並按照模
          型順序點火。施行滅火之模型,尚有餘焰時不得對下一個模型
          進行滅火。
     (5)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實施滅火實驗時,應與
          滅火模型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
     (6)應在風速 3.0m/sec 以下之狀態進行。
     (7)室內試驗場所之設施,參考陸、附件之規定。
      3.判定:滅火劑噴射完畢時,並無餘焰,且噴射完畢後 2  分鐘以
        內不再復燃者,可判定已完全熄滅。
      4.實施第 1  種滅火試驗時,滅火器之對 A  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
        ,如完全滅火 S  個第 1  模型時,為 S×2 之值。如完全滅火
        S 個之第 1  模型及 1  個第 2  模型時,為 2S+1  之值。
(二)第二種滅火試驗
      1.對象:適用測試 B  類火災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2.方式:
     (1)模型應如圖 3  所示,並於表 2  所列模型中,採用模型號碼
          數值 1  以上之 1  個模型來測試。
     (2)滅火動作應於點火 1  分鐘後開始。
     (3)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實施滅火試驗時,應與
          油盤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
     (4)應在風速 3.0m/sec 以下之狀態進行。
      3.判定:滅火劑噴射完畢後 1  分鐘以內不再復燃者,可判定已完
        全熄滅。
(三)合格判定
      1.A 、B 類滅火試驗第 1  次不合格者得再測試一次,並以第二次
        測試結果,作為判定依據。
      2.如係 A、B 類滅火器者,應先撲滅 A  類火災模型合格後,始可
        進行 B  類火災之滅火試驗,A 類火災滅火試驗不合格時,不得
        再進行 B  類火災滅火試驗。
(四)得免作滅火試驗之情形
      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如可認定其具有經型式認可之滅火效能
      值同等以上之值時,則可免作滅火試驗。

              表 2  適用 B  類火災滅火效能值之試驗模型
      ┌────┬─────┬───────┬────┬───┐
      │模型號碼│燃燒表面積│模型一邊之長度│汽油量  │滅火  │
      │        │(㎡)    │L(cm)      │(公升)│效能值│
      ├────┼─────┼───────┼────┼───┤
      │1       │0.2       │44.7          │6       │B-1   │
      ├────┼─────┼───────┼────┼───┤
      │2       │0.4       │63.3          │12      │B-2   │
      ├────┼─────┼───────┼────┼───┤
      │3       │0.6       │77.5          │18      │B-3   │
      ├────┼─────┼───────┼────┼───┤
      │4       │0.8       │89.4          │24      │B-4   │
      ├────┼─────┼───────┼────┼───┤
      │5       │1.0       │100           │30      │B-5   │
      ├────┼─────┼───────┼────┼───┤
      │6       │1.2       │109.5         │36      │B-6   │
      ├────┼─────┼───────┼────┼───┤
      │8       │1.6       │126.5         │48      │B-8   │
      ├────┼─────┼───────┼────┼───┤
      │10      │2.0       │141.3         │60      │B-10  │
      ├────┼─────┼───────┼────┼───┤
      │12      │2.4       │155.0         │72      │B-12  │
      ├────┼─────┼───────┼────┼───┤
      │14      │2.8       │167.4         │84      │B-14  │
      ├────┼─────┼───────┼────┼───┤
      │16      │3.2       │178.9         │96      │B-16  │
      ├────┼─────┼───────┼────┼───┤
      │18      │3.6       │189.7         │108     │B-18  │
      ├────┼─────┼───────┼────┼───┤
      │20      │4.0       │200.0         │120     │B-20  │
      ├────┼─────┼───────┼────┼───┤
      │24      │4.8       │219.1         │144     │B-24  │
      ├────┼─────┼───────┼────┼───┤
      │26      │5.2       │228.0         │156     │B-26  │
      ├────┼─────┼───────┼────┼───┤
      │28      │5.6       │237.0         │168     │B-28  │
      ├────┼─────┼───────┼────┼───┤
      │30      │6.0       │244.9         │180     │B-30  │
      ├────┼─────┼───────┼────┼───┤
      │32      │6.4       │252.4         │192     │B-32  │
      ├────┼─────┼───────┼────┼───┤
      │40      │8.0       │282.8         │240     │B-40  │
      └────┴─────┴───────┴────┴───┘
五、操作機構
(一)滅火器除由其固定架取下之動作,背負動作以及取下其安全插梢之
      動作外,應以一動作能容易且確實開始噴射為原則。但小氣瓶放置
      於容器外面之加壓式滅火器及背負式滅火器得在二動作以內,輪架
      式滅火器得在三動作以內開始噴射。
(二)滅火器應依表 3  所列之滅火器分類及放射機構與操作方法,即可
      作動開始噴射。但背負式及輪架式滅火器者,不適用之。
(三)滅火器之安全插梢、手輪(回轉把手)、壓把、按鈕等操作部位,
      應以容易辨認之處置及簡明不易磨滅方式標示操作方法。
      表 3  滅火器放射機構與操作方法
      ┌─────┬─┬─┬─┬─┬─────────────┐
      │          │水│機│二│乾│備  註                  │
      │    滅    │滅│械│氧│粉├─────────────┤
      │    火    │火│泡│化│滅│ (1)蓄壓式係常時將本體、│
      │    器    │器│沫│碳│火│      容器內之滅火劑利用氮│
      │    之    │  │滅│滅│器│      氣、空氣等予以蓄壓,│
      │    分    │  │火│火│  │      應安裝指示壓力錶者。│
      │    類    │  │器│器│  │ (2)二氧化碳係為液化氣體│
      ├─┬───┼─┼─┼─┼─┤      以充填於容器內之滅火│
      │放│蓄壓式│○│○│○│○│      劑本身之蒸氣壓來加壓│
      │射├───┼─┼─┼─┼─┤      者。構造雖為蓄壓式,│
      │機│加壓式│○│○│  │○│      但得不安裝指示壓力錶│
      │構│      │  │  │  │  │      。                  │
      ├─┼───┼─┼─┼─┼─┤ (3)加壓式係於使用時,將│
      │操│握緊  │○│○│○│○│      本體容器內之滅火劑,│
      │作│壓把  │  │  │  │  │      予以加壓者。        │
      │方│      │  │  │  │  │      一般之加壓氣體使用 C│
      │法│      │  │  │  │  │      O2  或氮氣並儲存於鋼│
      │  │      │  │  │  │  │      瓶。                │
      │  │      │  │  │  │  │ (4)型號 40 以上加壓式機│
      │  │      │  │  │  │  │      械泡沫滅火器及型號 1│
      │  │      │  │  │  │  │      00  以上加壓式乾粉滅│
      │  │      │  │  │  │  │      火器,應使用以氮氣為│
      │  │      │  │  │  │  │      加壓氣體之容器。    │
      └─┴───┴─┴─┴─┴─┴─────────────┘
六、耐蝕及防銹加工
(一)滅火器各部應使用優良質材料製造,與所充填滅火劑有接觸部分,
      應以不得被該滅火劑所腐蝕之材料製造(以下稱為耐蝕材料),或
      將該部分施予耐蝕加工,且與大氣有接觸部分,應使用不易生銹之
      材料製造或將該部分施予防銹加工。
(二)各種滅火器之耐蝕,防銹加工及塗裝,規定如表 4。但不銹鋼,耐
      蝕鋁合金製滅火器,不適用之。
      表 4  滅火器之耐蝕、防銹加工及塗裝
      ┌─────┬──────────┬──────────┐
      │種      類│筒    體    內    部│筒    體    外    部│
      ├─────┼──────────┼──────────┤
      │水滅火器  │磷酸鹽皮膜加工後,塗│磷酸鹽皮膜加工後,以│
      │          │裝環氧族樹脂或施予 P│紅色施以烤漆或使用靜│
      │機械泡沫滅│VC  皮膜加工,但滅火│電塗裝、粉體塗裝等任│
      │火器      │劑無腐蝕性者除外。  │何一種噴漆均可。    │
      ├─────┼──────────┼──────────┤
      │二氧化碳滅│噴砂處理或磷酸鹽皮膜│以紅色施以噴漆      │
      │火器      │加工                │                    │
      │          │                    │                    │
      ├─────┼──────────┼──────────┤
      │乾粉滅火器│磷酸鹽皮膜加工      │磷酸鹽皮膜加工後,以│
      │          │                    │紅色施以烤漆或靜電塗│
      │          │                    │裝、粉體塗裝等任何一│
      │          │                    │種噴漆均可。        │
      └─────┴──────────┴──────────┘
(三)容器內外經過磷酸鹽皮膜加工之滅火器,應剖開檢查,不得有塗膜
      破裂,剝落,鼓脹,生銹等現象。
(四)不銹鋼材質滅火器,得於容器表面積 25 %以上,使用紅色銘牌標
      示之。
(五)耐腐蝕試驗:水滅火器及機械泡沬滅火器之內部與充灌滅火劑接觸
      部分,於充灌前應使用 3  %之氯化鈉(NaCl)水溶液連續浸泡 7
      天,或依表 5  規定,以滅火劑充灌滅火器內,保持 38±2  ℃放
      置 90 天後,不得發生生銹或異常現象。但充灌無腐蝕粉末者,不
      適用之。
      表 5  滅火器耐腐蝕試驗
      ┌────────┬──────────────────┐
      │充填滅火劑種類  │腐蝕試驗                            │
      ├────────┼──────────────────┤
      │鹼性藥劑        │浸入 3  %之氫氧化鈉溶液中 7  天。  │
      ├────────┼──────────────────┤
      │耐久性不燃燒藥劑│浸入 3  %之硫酸溶液 7  天。        │
      └────────┴──────────────────┘
七、車用滅火器
    裝設在車上使用之滅火器,應為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
    乾粉滅火器。
八、大型滅火器之滅火劑
    大型滅火器所充填之滅火劑量規定如下:
(一)機械泡沫滅火器:20l 以上。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45kg 以上。
(三)乾粉滅火器:18kg  以上。
九、噴射性能試驗
    滅火器以正常操作方法噴射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操作噴射時,能使滅火劑迅速有效噴射。
(二)噴射時間,於溫度 20 ℃時,有 10 秒鐘以上。
(三)具有有效滅火之噴射距離。
(四)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 90 %以上之量。
十、使用溫度範圍
    在下列規定之滅火器溫度範圍使用時,能有效發揮滅火及噴射機能。
(一)化學泡沫滅火器:5 ℃以上,40  ℃以下。
(二)其他滅火器:0 ℃以上,40  ℃以下。
十一、本體容器厚度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金屬板厚度如表 6:
      表 6  滅火器本體容器厚度
      ┌────────────────────────────┐
      │區分                                          板厚(mm)│
      ├──┬──────────┬────────┬─────┤
      │加壓│以符合 CNS 4622 〔熱│內徑 120 mm 以上│1.2 以上  │
      │式滅│軋軟鋼板、鋼片及鋼帶├────────┼─────┤
      │火器│〕材鋼帶〕材質或具同│內徑未滿 120mm  │1.0 以上  │
      │或蓄│等以上之耐蝕性材質製│                │          │
      │壓式│造                  │                │          │
      │滅火├──────────┼────────┼─────┤
      │器之│以符合 CNS 11073〔銅│內徑 100 mm 以上│1.0 以上  │
      │本體│及銅合金板、捲片〕、│                │          │
      │容器│CNS 10443 〔銅及銅合├────────┼─────┤
      │    │金線〕或 CNS 8497 〔│內徑未滿 100mm  │0.8 以上  │
      │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                │          │
      │    │及鋼帶〕之材質或具同│                │          │
      │    │等以上耐蝕性材質製造│                │          │
      └──┴──────────┴────────┴─────┘
  (一)滅火器本體容器之材質為可熔接加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質中碳之最大含量為 0.25 %,硫之最大含量為 0.05 %,
          磷之最大含量為 0.05 %。
        2.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70mm 以上。

                D
          S=───+K≧ 0.7  ㎜
              300

          S :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
          D :容器之外徑,非圓柱形之容器,取滅火器容器之最大外對
              角線計算之。

          K 值:當 D≦ 80 時,取  0.45。
                當 80 < D  ≦ 100,取  0.50。
                當 D  > 100  時,取  0.70。
  (二)本體容器之材質使用不銹鋼鋼料製造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之含碳量為未滿 0.03 %之沃斯田鐵不銹鋼。
        2.容器上部之端板及底座與胴身熔接接合處,應以完全退火處理
          。
        3.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64mm 以上。

                D
          S=───+K≧ 0.64 ㎜
              600

          S 、D 之說明與十一、(一)、1 相同。
          K 值取 0.3

  (三)本體容器之材質如使用鋁材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容器之構造應為無縫之結構。
        2.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71mm 以上。

              D
          S=──+K≧ 0.71 ㎜
              80

        S、D  之說明與十一、(一)、1 相同。
        K 值:當 D ≦ 100 時,取 0.3  mm。
              當 D > 100 時,取 0.4  mm。

十二、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應依表 7  規定進行,以水壓施行 5  分
      鐘之試驗,不得發生洩漏、破損變形,亦不得產生圓周長 0.5  %
      以上之永久變形。
      表 7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
      ┌─────┬───────────┬─────────┐
      │          │  非  耐  蝕  材  料  │                  │
      │滅火器種類├─────┬─────┤備              註│
      │          │蓄  壓  式│  加壓式  │                  │
      ├─────┼─────┼─────┼─────────┤
      │水滅火器  │蓄壓壓力之│-        │使用耐蝕性材質者所│
      │          │2.5 倍    │          │列壓力之 80 %    │
      ├─────┼─────┼─────┤                  │
      │機械泡沫滅│蓄壓壓力之│36 kgf/c㎡│                  │
      │火器      │2.5 倍    │          │                  │
      ├─────┼─────┼─────┼─────────┤
      │二氧化碳滅│250kgf/c㎡│-        │依據 CNS 12242〔無│
      │火器      │          │          │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
      │          │          │          │〕之有關規定。    │
      │          │          │          │試驗後之永久膨脹率│
      │          │          │          │應為 10 %以下。  │
      ├─────┼─────┼─────┼─────────┤
      │乾粉滅火器│蓄壓壓力之│36 kgf/c㎡│在 40℃ 之閉鎖壓力│
      │          │2.5 倍    │          │或調整壓力之最大值│
      │          │          │          │為 12-18kgf/c㎡   │
      └─────┴─────┴─────┴─────────┘
十三、護蓋、栓塞、灌裝口及墊圈
  (一)護蓋、栓塞及灌裝口之間,應以不易脫落之方法,嵌裝墊圈。
  (二)護蓋或栓塞依十二規定作耐壓試驗時,不得有洩漏及顯著之變形
        。
  (三)護蓋或栓塞之嵌合部位,於嵌裝墊圈時,其嵌合狀態應確實且按
        本體容器區分,分別作耐壓試驗時,能充分耐壓,且與灌裝口堅
        固嵌合。
  (四)為灌裝滅火劑,需取下護蓋或栓塞時,應設置能將本體容器內壓
        力完全減壓之有效減壓孔或減壓溝。護蓋或栓塞,於開始減壓之
        前,應能耐本體容器內之壓力。
  (五)墊圈應不會被所灌裝滅火劑侵蝕,且滅火器於使用溫度範圍內使
        用時,不得對該滅火器之機能產生不良影響。
十四、閥體
  (一)滅火器之閥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依下列(二)規定之閥以外,依十二作耐壓試驗時,不得有
          洩漏及顯著變形。
        2.手轉式(回轉把手式)之閥,應有旋轉 1 l/4  轉以下,能全
          開之構造。
        3.閥開啟時,該閥不得有分解或脫落現象。
  (二)應適用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蓄壓式滅火器及
        滅火器之加壓用氣體容器(設有作動封板者除外),應依照 CNS
        11176 〔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
        及破壞板〕等標準,設置容器閥,且該容器閥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閥本體應採用 CNS 4008 〔黃銅棒〕、CNS 11073 〔銅及銅合
          金板、捲片〕、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等標準之材質或
          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材質製造。
        2.裝於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灌裝二氧化碳作為加壓氣體之容器,其
          閥本體應以 250kgf/c㎡ 壓力;裝於其他者,應以裝設該容器
          閥之容器耐壓試驗壓力,施行5 分鐘之水壓試驗,不得發生洩
          漏及明顯變形。
        3.與裝設該閥之容器之內部氣體溫度為 40 ℃時之內部壓力相等
          之壓力,以此氣體壓力加壓 5  分鐘試驗時,閥不得有漏氣或
          顯著之變形。
        4.應設有安全閥。
十五、軟管
  (一)滅火器應裝置軟管。但二氧化碳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未滿 4kg
        者,乾粉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在 2kg  以下及機械泡沫滅火器之
        滅火藥劑在 3  公升以下等,均不適用。
  (二)滅火器用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壹、十二規定施行耐壓試驗時,軟管不得發生洩漏或顯著之
          變形。
        2.應有足夠長度及內徑,能有效噴射滅火劑,且應符合壹、三十
          五之規定。
        3.於使用溫度範圍內,應具有耐久性且能順利操作。
        備註:二氧化碳滅火器之軟管,應符合三十一、(二)規定。
十六、噴嘴
  (一)滅火器之噴嘴,不得安裝開閉式及切換式之裝置(但輪架式滅火
        器除外)。背負式滅火器或加壓式乾粉滅火器則可裝備開閉式噴
        嘴。
  (二)滅火器之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面應加工平滑。
        2.開閉式或切換式噴嘴之開閉或切換操作,應圓滑且噴射滅火劑
          時不得發生洩漏或其他障礙。
        3.開閉式噴嘴,以 3kgf/c㎡ 壓力加予水壓 5  分鐘試驗時,不
          得發生洩漏。
        4.開放式噴嘴有裝栓塞者,於使用溫度範圍內,不得發生洩漏且
          作動時應能確實噴射滅火劑。
十七、過濾網
      化學泡沫滅火器其連接至噴嘴或軟管之藥劑導出管(如無藥劑導管
      之滅火器則為噴嘴),在本體容器內之開口部,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過濾網:
  (一)過濾網網目之最大徑,應為噴嘴最小徑之 3/4  以下。
  (二)過濾網網目部分之合計面積,應為噴嘴開口部最小剖面積之 30
        倍以上。
十八、液位標示
      滅火器本體容器內面,應有充填滅火劑液位之簡明標示。但蓄壓式
      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不適用之。
十九、耐衝擊強度
      滅火器對搬運或作動操作引起之意外摔落、衝擊等,應有充分之耐
      衝擊強度,且應使用具有耐久性之良質堅固之材料製造。
二十、防止滅火劑之洩漏
      滅火器應設有防止洩漏裝置,以免因溫度上昇、振動等使所充填之
      滅火劑洩漏。但無發生洩漏之虞之構造者,不適用之。
二十一、安全插梢
        滅火器裝有安全插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安全插梢者應有防止意外之裝置。
    (二)安全插梢以一個動作即可容易拉拔,且有不影響拉拔動作之封
          條。
    (三)手提式滅火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應符合 CNS 3476 〔不銹鋼線〕之 SUS 304  不銹鋼線
            規定或有同等以上之耐蝕性及耐候性材料。
          2.除拉拔動作以外之動作,不得容易脫落。
二十二、攜帶或搬運之裝置
    (一)滅火器重量(不含固定掛鉤、背負帶或輪架之重量)在 28kg
           以下者應為手提式或背負式,超過 28kg  而在 35kg 以下者
           應為輪架式或背負式,超過 35kg  以上者應為輪架方式。
    (二)滅火器之把手、車把、背負帶或輪架應堅固,且適合滅火器攜
          帶、搬運及操作。
二十三、安全閥
    (一)滅火器之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能將本體容器內之壓力有效減壓。
          2.有不能擅自分解或調整之構造。
          3.安全閥之安裝螺紋應符合 CNS 10848〔高壓鋼瓶閥〕規定,
            且嵌入墊圈時確實與裝接部嵌合。
          4.封板式者,應在噴出口處加封。
          5.標示「安全閥」字樣。
    (二)滅火器本體容器(限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或容器閥以外之
          閥,所裝備之安全閥,應符合表 8  規定。
          表 8  安全閥作動壓力範圍
          ┌───────────┬─────────────┐
          │                      │安全閥作動壓力(kgf/ c㎡)│
          │                      │之範圍                    │
          │                      ├────┬────────┤
          │設有安全閥滅火器之區分│作動壓力│作動壓力的下限值│
          │                      │的上限值├────┬───┤
          │                      │        │封板式  │彈簧式│
          ├──┬────────┼────┼────┼───┤
          │加壓│具有開閉式噴嘴者│Px1.3  │Px1.1  │Px1.0│
          │式滅├────────┼────┼────┼───┤
          │火器│具有開閉式噴嘴以│Px0.9  │Rx1.1  │Rx1.0│
          │    │外之噴嘴者      │        │        │      │
          ├──┴────────┼────┼────┼───┤
          │蓄壓式滅火器          │Qx1.3  │Qx1.1  │Qx1.0│
          └───────────┴────┴────┴───┘
          備註:1.P :(A)具有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及壓力調整器之
                            滅火器之本體容器者調整壓力之最大值。
                      (B)上述(A)以外之本體容器,其內部溫度
                            為 40 ℃時之閉塞壓力值之最大值。
                  Q :蓄壓式滅火器之本體容器,以其內部溫度設為 4
                      0 ℃時,壓力錶表示蓄壓之上限值。
                  R :本體容器內部溫度設為 40 ℃時,噴射中本體容
                      器之內部壓力之最大值。
                2.滅火器之使用溫度範圍超過 40 ℃者,以其最高溫度
                  進行檢測。
    (三)裝設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充填二氧化碳或氮氣之加壓用高壓氣
          體容器之容器閥上之安全閥,應符合 CNS 11176〔二氧化碳、
          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及破壞板〕之相
          關規定。
二十四、加壓用氣體容器
    (一)內容積超過 100 cm3  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充填氣體後,將容器置 40 ℃溫水中,施以 2  小時浸水試
            驗時,不得發生洩漏現象。
          2.裝置於本體容器內部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之外面,不得被
            充填於本體容器之滅火劑所腐蝕,而且標示塗料等不得剝落
            。
          3.裝於本體容器外部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對來自外部之衝
            擊有保護措施。
          4.使用二氧化碳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所灌裝之二氧化碳,每 1g
            有 1.5 cm3  以上之內容積。
          5.作動封板,於 180 kgf/c㎡  以上鋼瓶設計破壞壓力之 3/4
            以下之壓力,施以水壓試驗時,應能破裂。
    (二)內容積 100cm3 以下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應符合十四、(
          一)、 1  至 4  及下列規定:
          1.灌裝二氧化碳者以250 kgf/c㎡ 之壓力,如灌裝氮氣者以最
            高灌裝壓力之 5/3  倍壓力,實施水壓試驗 2  分鐘時,不
            得發生洩漏或異常膨脹。
          2.作動封板,依十四、(一)、1規定之壓力,實施水壓試驗
            時,不得被破壞。
          3.加壓用高壓容器封板被破壞時,不得對周圍產生危險。
二十五、壓力調整器
    (一)應符合 CNS 12896〔氣體熔接截割(切斷)用壓力調整器〕規
          定,但放出能力部分除外。
    (二)應為不能任意分開或作調整之構造。
    (三)壓力錶表示調整壓力之範圍,應以綠色標示之。
二十六、氣體導入管
        加壓式滅火器本體容器內之氣體導入管,以 36 kgf/c㎡ 之壓力
        ;加壓用氣體容器與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間裝有壓力調整器,或未
        裝壓力調整器,僅裝開閉閥者,其加壓用氣體容器至壓力調整器
        或開關閥之間之氣體導入管,則以 200 kgf/c㎡  之壓力,各施
        以水壓試驗 5  分鐘,不得發生洩漏或顯著變形。
二十七、指示壓力錶
        蓄壓式滅火器(二氣化碳滅火器除外)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指
        示壓力錶:
    (一)指示壓力錶之指示壓力容許差,施以下列試驗時,應在使用壓
          力範圍壓力值之± 10 %以內。
          1.使用壓力上限值之二倍壓力,施以繼續 30 分鐘之靜壓試驗
            。
          2.從 0 kgf/c㎡  加壓至使用壓力上限值後,再減壓至 0 kgf
            /c㎡,如此操作以每分鐘 15 次之速度,反覆作 1000 次。
          3.將壓力錶收納於重量 1 kg 之木箱內,由高度 50cm 處向硬
            木地板面自然落下。
          4.將環境溫度自 0  ℃至 40 ℃之溫度範圍,作變化之試驗。
    (二)刻度標示應容易辨認。
    (三)指針及刻度盤應使用耐蝕性金屬製成。
    (四)壓力檢出部位及其連接部應具耐久性。
    (五)將外殼在溫度 40 ℃溫水中浸水 20 分鐘試驗時,不得有洩漏
          ,且壓力被閉塞在外殼內時,應具有效減壓之構造。
    (六)指示壓力錶之安裝螺紋,應符合 CNS 494〔平行管螺紋〕規定
          ,且當壓力錶裝配時應能與裝接部確實吻合相配。
    (七)表示使用壓力之範圍,應使用綠色標示之。
二十八、驅動氣體
        作為滅火器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於滅火器所充填之驅動氣體對滅
        火劑之性能或性狀不得產生不良影響。蓄壓式乾粉滅火器之驅動
        氣體應使用氮氣,加壓式乾粉滅火器所裝備之加壓用氣體容器,
        50  型以下者使用二氧化碳,100 型以上者應使用氮氣。僅水系
        滅火器才可使用空氣或氮氣。
二十九、振動試驗(車用型)
        車用滅火器應依照下圖之安裝方法,施以全振幅 2mm,振動數每
        分鐘 2000 次頻率之上下振動試驗。依圖 A  及 B  方式者應測
        試 2  小時,如係圖 C  方式者應測試 4  小時後,不得發生洩
        漏、龜裂、破斷或顯著之變形。如滅火器附有固定架者,以固定
        架代替安裝裝置施行試驗,固定架亦不得發生顯著之損傷及其他
        障礙。
三十、作動軸及氣體導入管
      將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氣體導入滅火器之本體容器內之作動軸或氣體
      導入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動軸能將加壓用氣體容器之蓋,容易且確實開啟之構造及強度
        。
  (二)氣體導入管能將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氣體,有效導入滅火器本體容
        器內之構造及強度。
三十一、充填比
    (一)二氧化碳滅火器本體容器充填滅火劑之容積符合表 9  規定:
          表 9  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充填比
          ┌─────┬──────────────┐
          │滅火劑種類│滅火劑重量每 1 kg 之容器容積│
          ├─────┼──────────────┤
          │二氧化碳  │ 1500 cm3 以上              │
          └─────┴──────────────┘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軟管不受十五、軟管規定之限制,施以下列試
          驗時不得發生洩漏、龜裂、明顯變形及其他障礙之情形:
          1.將軟管拉直狀態下,以 160kgf/c㎡ 之壓力,施予水加壓試
            驗 5  分鐘。
          2.將軟管彎成與軟管外徑 5  倍相同之內徑之環狀時,施予 1
            20kgf/c㎡ 水壓試驗 5  分鐘。
          3.輪架式滅火器於噴管手把處應設置控制閥。
  (三)二氧化碳滅火器噴射管(鐵管部分)之周圍,應使用隔熱材料之
        手把包覆。
  (四)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喇叭噴管應使用非吸濕性,且與電氣絕
        緣之強韌材料製造。
        10  型以上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喇叭噴管長度包括手把應為 35cm
        以上。
  (五)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噴射管及其連結零件,依十一、(二)、1之
        規定壓力,試予 5  分鐘水壓試驗時,不得發生脫離、洩漏或其
        他障礙。
三十二、高壓氣體容器
        應符合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滅火器容器及加
        壓用氣體容器之規定。
三十三、保持裝置
    (一)手提式滅火器(車用滅火器除外)應有能使該滅火器保持穩定
          狀態之掛鉤。但能垂直放置者不適用之。
    (二)保持用掛鉤應能容易取下滅火器之構造者。
三十四、標示
    (一)滅火器本體容器(包括進口產品),應用中文以不易磨滅之方
          法標示下列事項:
          1.設備名稱及型號。
          2.廠牌名稱或商標。
          3.型式、型式認可號碼。
          4.製造年月。
          5.使用溫度範圍。
          6.不可使用於 B  類火災、C 類火災者,應標明。
          7.對 A  類火災及 B  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
          8.噴射時間。
          9.噴射距離。
         10.製造號碼。
         11.使用方法及圖示。
         12.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產品者
            ,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及產地名稱)。
         13.施以水壓試驗之壓力值。
         14.應設安全閥者應標示安全閥之作動壓力。
         15.灌裝滅火劑之容量或重量。
         16.總重量(所灌裝滅火劑以容量表示者除外)。
         17.使用操作上應注意事項(至少應包括汰換判定方法、自行檢
            查頻率及安全放置位置等)。
          備註:本基準所規定之標示應為不易磨滅之方式予以標示,其
                測試之方法為以目視檢查並且以手持一片浸水之棉片擦
                拭 15 秒,再以一片浸石油精(petroleum spirit)之
                棉片摩擦 15 秒後,標示之內容仍應容易識別,而標籤
                之標示亦不得有捲曲現象。測試中之石油精應採用芳香
                族成份不得超過總體積 0.1  %之脂溶劑,其丁烷值為
                29,沸點為 65 ℃,蒸發點為 69 ℃,密度為 0.66 kg
                /l。
    (二)如係車用滅火器,應以紅色字標示「車用」,字體大小為每字
          1.8 ×1.8  cm 以上。
    (三)滅火器本體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圓形標示:
          1.所充填滅火劑容量在 2l 或重量在 3 kg 以下者,半徑應 1
            cm  以上;超過 2l 或 3kg  者,半徑為 1.5 cm 以上。
          2.滅火器適用於 A  類火災者,以黑色字標示「普通火災用」
            字樣;適用於 B  類火災者,以黑色字標示「油類火災用」
            字樣;適用 C  類火災者,則以白色字標示「電氣火災用」
            。
          3.切換噴嘴,所適用火災分類有不同之滅火器,如適用 B  類
            火災之噴嘴者,以黑色字明確標示「△△噴嘴時適用於油類
            火災」字樣;適用電氣火災(C 類火災)之噴嘴者,以白色
            字明確標示「○○噴嘴時適用於電氣火災」字樣。
          4.上述 2、、3 、規定字樣以外部分,普通火災用者以白色,
            油類火災用者以黃色,電氣火災用者以藍色作底完成。
三十五、滅火器規格
        各種滅火器其規格包括型號,滅火劑充填量,滅火效能值,噴射
        距離,噴射時間,蓄壓壓力,加壓用氣體量,軟管規格,無縫鋼
        瓶等,應符合下列規定,進口品符合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認證者,
        依其型式所列規格試驗。
三十六、容許公差
        滅火器充填之藥劑重量(或總重量),加壓用容器所充填之二氧
        化碳重量、氮氣壓力以及軟管內徑之容許公差,應符合下列表 1
        4 至表 17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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