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乾粉滅火器等滅火器
,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滅火器:指使用水或其他滅火劑(以下稱為滅火劑)驅動噴射壓力
,進行滅火用之器具,且由人力操作者。但以固定狀態使用及噴霧
式簡易滅火器,不適用之。
(二)A 類火災:指木材、紙張、纖維、棉毛、塑膠、橡膠等之可燃性固
體引起之火災。
(三)B 類火災:指石油類、有機溶劑、油漆類、油脂類等可燃性液體及
可燃性固體引起之火災。
(四)C 類火災:指電氣配線、馬達、引擎、變壓器、配電盤等通電中之
電氣機械器具及電氣設備引起之火災。
(五)D 類火災:指鈉、鉀、鎂、鋰與鋯等可燃性金屬物質及禁水性物質
引起之火災。
三、適用性
(一)各種滅火器適用之火災類別如表 1。
(二)各種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應符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之規
定。
表 1 滅火器適用之火災類別
┌───────┬─┬──┬──┬──────────┐
│ 適用滅火器│水│機械│二氧│ 乾粉 │
│ │ │ │ ├───┬───┬──┤
│火災分類 │ │泡沫│化碳│ABC 類│BC 類│D 類│
├───────┼─┼──┼──┼───┼───┼──┤
│A 類火災 │○│○ │x │○ │x │x │
├───────┼─┼──┼──┼───┼───┼──┤
│B 類火災 │x│○ │○ │○ │○ │x │
├───────┼─┼──┼──┼───┼───┼──┤
│C 類火災 │x│x │○ │○ │○ │x │
├───────┼─┼──┼──┼───┼───┼──┤
│D 類火災 │x│x │x │x │x │○ │
└───────┴─┴──┴──┴───┴───┴──┘
備註:1.「○」表示適用,「×」表示不適用。
2.水滅火器以霧狀放射者,亦可適用 B 類火災。
3.泡沫滅火器:係由水成膜及表面活性劑等滅火劑產生泡沫
者。
4.乾粉:
(1)適用 B、C 類火災者:包括普通、紫焰鉀鹽等乾粉。
(2)適用 A、B、C 類火災者:多效乾粉(或稱 A、B 、C
乾粉)。
(3)適用 D 類火災者:指金屬火災乾粉,不適用本認可基
準。
5.適用 C 類火災者,係指電氣絕緣性之滅火劑,本基準未
規範滅火效能值之檢測,免予測試。
6.適用 B、C 類火災之乾粉與適用 A、B、C 類火災之乾粉
不可錯誤或混合使用。
四、滅火效能值
滅火器依照下列規定之測試方法,其滅火效能之數值,應在 1 以上
。但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適用於 A 類火災者,應在 10 以上;
適用於 B 類火災者,應在 20 以上。
(一)第一種滅火試驗
1.對象:適用測試 A 類火災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2.方法:
(1)使用圖 1(a) 之第 1 模型或圖 1(b) 之第 2 模型施行
試驗。但第 2 模型只能使用 1 個。
(2)模型之配列方法如圖 2(a) 及圖 2(b) 所示
a.採用 S 個(係指任意數值,以下同)之第 1 模型時,如
圖 2(a) 。
b.採用 S 個之第 1 模型及 1 個第 2 模型時,如圖 2(
b) 。
(3)於第 1 模型之燃燒盤內盛入 3.0l 汽油,於第 2 模型之燃
燒盤內則盛入 1.5l 汽油,依序點火,但如圖 2(b) 情形時
應由第 1 模型開始點火。
(4)滅火動作,應於第 1 個模型點火 3 分鐘後開始,並按照模
型順序點火。施行滅火之模型,尚有餘焰時不得對下一個模型
進行滅火。
(5)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實施滅火實驗時,應與
滅火模型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
(6)應在風速 3.0m/sec 以下之狀態進行。
(7)室內試驗場所之設施,參考陸、附件之規定。
3.判定:滅火劑噴射完畢時,並無餘焰,且噴射完畢後 2 分鐘以
內不再復燃者,可判定已完全熄滅。
4.實施第 1 種滅火試驗時,滅火器之對 A 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
,如完全滅火 S 個第 1 模型時,為 S×2 之值。如完全滅火
S 個之第 1 模型及 1 個第 2 模型時,為 2S+1 之值。
(二)第二種滅火試驗
1.對象:適用測試 B 類火災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2.方式:
(1)模型應如圖 3 所示,並於表 2 所列模型中,採用模型號碼
數值 1 以上之 1 個模型來測試。
(2)滅火動作應於點火 1 分鐘後開始。
(3)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實施滅火試驗時,應與
油盤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
(4)應在風速 3.0m/sec 以下之狀態進行。
3.判定:滅火劑噴射完畢後 1 分鐘以內不再復燃者,可判定已完
全熄滅。
(三)合格判定
1.A 、B 類滅火試驗第 1 次不合格者得再測試一次,並以第二次
測試結果,作為判定依據。
2.如係 A、B 類滅火器者,應先撲滅 A 類火災模型合格後,始可
進行 B 類火災之滅火試驗,A 類火災滅火試驗不合格時,不得
再進行 B 類火災滅火試驗。
(四)得免作滅火試驗之情形
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如可認定其具有經型式認可之滅火效能
值同等以上之值時,則可免作滅火試驗。
表 2 適用 B 類火災滅火效能值之試驗模型
┌────┬─────┬───────┬────┬───┐
│模型號碼│燃燒表面積│模型一邊之長度│汽油量 │滅火 │
│ │(㎡) │L(cm) │(公升)│效能值│
├────┼─────┼───────┼────┼───┤
│1 │0.2 │44.7 │6 │B-1 │
├────┼─────┼───────┼────┼───┤
│2 │0.4 │63.3 │12 │B-2 │
├────┼─────┼───────┼────┼───┤
│3 │0.6 │77.5 │18 │B-3 │
├────┼─────┼───────┼────┼───┤
│4 │0.8 │89.4 │24 │B-4 │
├────┼─────┼───────┼────┼───┤
│5 │1.0 │100 │30 │B-5 │
├────┼─────┼───────┼────┼───┤
│6 │1.2 │109.5 │36 │B-6 │
├────┼─────┼───────┼────┼───┤
│8 │1.6 │126.5 │48 │B-8 │
├────┼─────┼───────┼────┼───┤
│10 │2.0 │141.3 │60 │B-10 │
├────┼─────┼───────┼────┼───┤
│12 │2.4 │155.0 │72 │B-12 │
├────┼─────┼───────┼────┼───┤
│14 │2.8 │167.4 │84 │B-14 │
├────┼─────┼───────┼────┼───┤
│16 │3.2 │178.9 │96 │B-16 │
├────┼─────┼───────┼────┼───┤
│18 │3.6 │189.7 │108 │B-18 │
├────┼─────┼───────┼────┼───┤
│20 │4.0 │200.0 │120 │B-20 │
├────┼─────┼───────┼────┼───┤
│24 │4.8 │219.1 │144 │B-24 │
├────┼─────┼───────┼────┼───┤
│26 │5.2 │228.0 │156 │B-26 │
├────┼─────┼───────┼────┼───┤
│28 │5.6 │237.0 │168 │B-28 │
├────┼─────┼───────┼────┼───┤
│30 │6.0 │244.9 │180 │B-30 │
├────┼─────┼───────┼────┼───┤
│32 │6.4 │252.4 │192 │B-32 │
├────┼─────┼───────┼────┼───┤
│40 │8.0 │282.8 │240 │B-40 │
└────┴─────┴───────┴────┴───┘
五、操作機構
(一)滅火器除由其固定架取下之動作,背負動作以及取下其安全插梢之
動作外,應以一動作能容易且確實開始噴射為原則。但小氣瓶放置
於容器外面之加壓式滅火器及背負式滅火器得在二動作以內,輪架
式滅火器得在三動作以內開始噴射。
(二)滅火器應依表 3 所列之滅火器分類及放射機構與操作方法,即可
作動開始噴射。但背負式及輪架式滅火器者,不適用之。
(三)滅火器之安全插梢、手輪(回轉把手)、壓把、按鈕等操作部位,
應以容易辨認之處置及簡明不易磨滅方式標示操作方法。
表 3 滅火器放射機構與操作方法
┌─────┬─┬─┬─┬─┬─────────────┐
│ │水│機│二│乾│備 註 │
│ 滅 │滅│械│氧│粉├─────────────┤
│ 火 │火│泡│化│滅│ (1)蓄壓式係常時將本體、│
│ 器 │器│沫│碳│火│ 容器內之滅火劑利用氮│
│ 之 │ │滅│滅│器│ 氣、空氣等予以蓄壓,│
│ 分 │ │火│火│ │ 應安裝指示壓力錶者。│
│ 類 │ │器│器│ │ (2)二氧化碳係為液化氣體│
├─┬───┼─┼─┼─┼─┤ 以充填於容器內之滅火│
│放│蓄壓式│○│○│○│○│ 劑本身之蒸氣壓來加壓│
│射├───┼─┼─┼─┼─┤ 者。構造雖為蓄壓式,│
│機│加壓式│○│○│ │○│ 但得不安裝指示壓力錶│
│構│ │ │ │ │ │ 。 │
├─┼───┼─┼─┼─┼─┤ (3)加壓式係於使用時,將│
│操│握緊 │○│○│○│○│ 本體容器內之滅火劑,│
│作│壓把 │ │ │ │ │ 予以加壓者。 │
│方│ │ │ │ │ │ 一般之加壓氣體使用 C│
│法│ │ │ │ │ │ O2 或氮氣並儲存於鋼│
│ │ │ │ │ │ │ 瓶。 │
│ │ │ │ │ │ │ (4)型號 40 以上加壓式機│
│ │ │ │ │ │ │ 械泡沫滅火器及型號 1│
│ │ │ │ │ │ │ 00 以上加壓式乾粉滅│
│ │ │ │ │ │ │ 火器,應使用以氮氣為│
│ │ │ │ │ │ │ 加壓氣體之容器。 │
└─┴───┴─┴─┴─┴─┴─────────────┘
六、耐蝕及防銹加工
(一)滅火器各部應使用優良質材料製造,與所充填滅火劑有接觸部分,
應以不得被該滅火劑所腐蝕之材料製造(以下稱為耐蝕材料),或
將該部分施予耐蝕加工,且與大氣有接觸部分,應使用不易生銹之
材料製造或將該部分施予防銹加工。
(二)各種滅火器之耐蝕,防銹加工及塗裝,規定如表 4。但不銹鋼,耐
蝕鋁合金製滅火器,不適用之。
表 4 滅火器之耐蝕、防銹加工及塗裝
┌─────┬──────────┬──────────┐
│種 類│筒 體 內 部│筒 體 外 部│
├─────┼──────────┼──────────┤
│水滅火器 │磷酸鹽皮膜加工後,塗│磷酸鹽皮膜加工後,以│
│ │裝環氧族樹脂或施予 P│紅色施以烤漆或使用靜│
│機械泡沫滅│VC 皮膜加工,但滅火│電塗裝、粉體塗裝等任│
│火器 │劑無腐蝕性者除外。 │何一種噴漆均可。 │
├─────┼──────────┼──────────┤
│二氧化碳滅│噴砂處理或磷酸鹽皮膜│以紅色施以噴漆 │
│火器 │加工 │ │
│ │ │ │
├─────┼──────────┼──────────┤
│乾粉滅火器│磷酸鹽皮膜加工 │磷酸鹽皮膜加工後,以│
│ │ │紅色施以烤漆或靜電塗│
│ │ │裝、粉體塗裝等任何一│
│ │ │種噴漆均可。 │
└─────┴──────────┴──────────┘
(三)容器內外經過磷酸鹽皮膜加工之滅火器,應剖開檢查,不得有塗膜
破裂,剝落,鼓脹,生銹等現象。
(四)不銹鋼材質滅火器,得於容器表面積 25 %以上,使用紅色銘牌標
示之。
(五)耐腐蝕試驗:水滅火器及機械泡沬滅火器之內部與充灌滅火劑接觸
部分,於充灌前應使用 3 %之氯化鈉(NaCl)水溶液連續浸泡 7
天,或依表 5 規定,以滅火劑充灌滅火器內,保持 38±2 ℃放
置 90 天後,不得發生生銹或異常現象。但充灌無腐蝕粉末者,不
適用之。
表 5 滅火器耐腐蝕試驗
┌────────┬──────────────────┐
│充填滅火劑種類 │腐蝕試驗 │
├────────┼──────────────────┤
│鹼性藥劑 │浸入 3 %之氫氧化鈉溶液中 7 天。 │
├────────┼──────────────────┤
│耐久性不燃燒藥劑│浸入 3 %之硫酸溶液 7 天。 │
└────────┴──────────────────┘
七、車用滅火器
裝設在車上使用之滅火器,應為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
乾粉滅火器。
八、大型滅火器之滅火劑
大型滅火器所充填之滅火劑量規定如下:
(一)機械泡沫滅火器:20l 以上。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45kg 以上。
(三)乾粉滅火器:18kg 以上。
九、噴射性能試驗
滅火器以正常操作方法噴射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操作噴射時,能使滅火劑迅速有效噴射。
(二)噴射時間,於溫度 20 ℃時,有 10 秒鐘以上。
(三)具有有效滅火之噴射距離。
(四)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 90 %以上之量。
十、使用溫度範圍
在下列規定之滅火器溫度範圍使用時,能有效發揮滅火及噴射機能。
(一)化學泡沫滅火器:5 ℃以上,40 ℃以下。
(二)其他滅火器:0 ℃以上,40 ℃以下。
十一、本體容器厚度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金屬板厚度如表 6:
表 6 滅火器本體容器厚度
┌────────────────────────────┐
│區分 板厚(mm)│
├──┬──────────┬────────┬─────┤
│加壓│以符合 CNS 4622 〔熱│內徑 120 mm 以上│1.2 以上 │
│式滅│軋軟鋼板、鋼片及鋼帶├────────┼─────┤
│火器│〕材鋼帶〕材質或具同│內徑未滿 120mm │1.0 以上 │
│或蓄│等以上之耐蝕性材質製│ │ │
│壓式│造 │ │ │
│滅火├──────────┼────────┼─────┤
│器之│以符合 CNS 11073〔銅│內徑 100 mm 以上│1.0 以上 │
│本體│及銅合金板、捲片〕、│ │ │
│容器│CNS 10443 〔銅及銅合├────────┼─────┤
│ │金線〕或 CNS 8497 〔│內徑未滿 100mm │0.8 以上 │
│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 │ │
│ │及鋼帶〕之材質或具同│ │ │
│ │等以上耐蝕性材質製造│ │ │
└──┴──────────┴────────┴─────┘
(一)滅火器本體容器之材質為可熔接加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質中碳之最大含量為 0.25 %,硫之最大含量為 0.05 %,
磷之最大含量為 0.05 %。
2.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70mm 以上。
D
S=───+K≧ 0.7 ㎜
300
S :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
D :容器之外徑,非圓柱形之容器,取滅火器容器之最大外對
角線計算之。
K 值:當 D≦ 80 時,取 0.45。
當 80 < D ≦ 100,取 0.50。
當 D > 100 時,取 0.70。
(二)本體容器之材質使用不銹鋼鋼料製造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之含碳量為未滿 0.03 %之沃斯田鐵不銹鋼。
2.容器上部之端板及底座與胴身熔接接合處,應以完全退火處理
。
3.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64mm 以上。
D
S=───+K≧ 0.64 ㎜
600
S 、D 之說明與十一、(一)、1 相同。
K 值取 0.3
(三)本體容器之材質如使用鋁材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容器之構造應為無縫之結構。
2.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71mm 以上。
D
S=──+K≧ 0.71 ㎜
80
S、D 之說明與十一、(一)、1 相同。
K 值:當 D ≦ 100 時,取 0.3 mm。
當 D > 100 時,取 0.4 mm。
十二、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應依表 7 規定進行,以水壓施行 5 分
鐘之試驗,不得發生洩漏、破損變形,亦不得產生圓周長 0.5 %
以上之永久變形。
表 7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
┌─────┬───────────┬─────────┐
│ │ 非 耐 蝕 材 料 │ │
│滅火器種類├─────┬─────┤備 註│
│ │蓄 壓 式│ 加壓式 │ │
├─────┼─────┼─────┼─────────┤
│水滅火器 │蓄壓壓力之│- │使用耐蝕性材質者所│
│ │2.5 倍 │ │列壓力之 80 % │
├─────┼─────┼─────┤ │
│機械泡沫滅│蓄壓壓力之│36 kgf/c㎡│ │
│火器 │2.5 倍 │ │ │
├─────┼─────┼─────┼─────────┤
│二氧化碳滅│250kgf/c㎡│- │依據 CNS 12242〔無│
│火器 │ │ │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
│ │ │ │〕之有關規定。 │
│ │ │ │試驗後之永久膨脹率│
│ │ │ │應為 10 %以下。 │
├─────┼─────┼─────┼─────────┤
│乾粉滅火器│蓄壓壓力之│36 kgf/c㎡│在 40℃ 之閉鎖壓力│
│ │2.5 倍 │ │或調整壓力之最大值│
│ │ │ │為 12-18kgf/c㎡ │
└─────┴─────┴─────┴─────────┘
十三、護蓋、栓塞、灌裝口及墊圈
(一)護蓋、栓塞及灌裝口之間,應以不易脫落之方法,嵌裝墊圈。
(二)護蓋或栓塞依十二規定作耐壓試驗時,不得有洩漏及顯著之變形
。
(三)護蓋或栓塞之嵌合部位,於嵌裝墊圈時,其嵌合狀態應確實且按
本體容器區分,分別作耐壓試驗時,能充分耐壓,且與灌裝口堅
固嵌合。
(四)為灌裝滅火劑,需取下護蓋或栓塞時,應設置能將本體容器內壓
力完全減壓之有效減壓孔或減壓溝。護蓋或栓塞,於開始減壓之
前,應能耐本體容器內之壓力。
(五)墊圈應不會被所灌裝滅火劑侵蝕,且滅火器於使用溫度範圍內使
用時,不得對該滅火器之機能產生不良影響。
十四、閥體
(一)滅火器之閥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依下列(二)規定之閥以外,依十二作耐壓試驗時,不得有
洩漏及顯著變形。
2.手轉式(回轉把手式)之閥,應有旋轉 1 l/4 轉以下,能全
開之構造。
3.閥開啟時,該閥不得有分解或脫落現象。
(二)應適用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蓄壓式滅火器及
滅火器之加壓用氣體容器(設有作動封板者除外),應依照 CNS
11176 〔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
及破壞板〕等標準,設置容器閥,且該容器閥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閥本體應採用 CNS 4008 〔黃銅棒〕、CNS 11073 〔銅及銅合
金板、捲片〕、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等標準之材質或
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材質製造。
2.裝於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灌裝二氧化碳作為加壓氣體之容器,其
閥本體應以 250kgf/c㎡ 壓力;裝於其他者,應以裝設該容器
閥之容器耐壓試驗壓力,施行5 分鐘之水壓試驗,不得發生洩
漏及明顯變形。
3.與裝設該閥之容器之內部氣體溫度為 40 ℃時之內部壓力相等
之壓力,以此氣體壓力加壓 5 分鐘試驗時,閥不得有漏氣或
顯著之變形。
4.應設有安全閥。
十五、軟管
(一)滅火器應裝置軟管。但二氧化碳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未滿 4kg
者,乾粉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在 2kg 以下及機械泡沫滅火器之
滅火藥劑在 3 公升以下等,均不適用。
(二)滅火器用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壹、十二規定施行耐壓試驗時,軟管不得發生洩漏或顯著之
變形。
2.應有足夠長度及內徑,能有效噴射滅火劑,且應符合壹、三十
五之規定。
3.於使用溫度範圍內,應具有耐久性且能順利操作。
備註:二氧化碳滅火器之軟管,應符合三十一、(二)規定。
十六、噴嘴
(一)滅火器之噴嘴,不得安裝開閉式及切換式之裝置(但輪架式滅火
器除外)。背負式滅火器或加壓式乾粉滅火器則可裝備開閉式噴
嘴。
(二)滅火器之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面應加工平滑。
2.開閉式或切換式噴嘴之開閉或切換操作,應圓滑且噴射滅火劑
時不得發生洩漏或其他障礙。
3.開閉式噴嘴,以 3kgf/c㎡ 壓力加予水壓 5 分鐘試驗時,不
得發生洩漏。
4.開放式噴嘴有裝栓塞者,於使用溫度範圍內,不得發生洩漏且
作動時應能確實噴射滅火劑。
十七、過濾網
化學泡沫滅火器其連接至噴嘴或軟管之藥劑導出管(如無藥劑導管
之滅火器則為噴嘴),在本體容器內之開口部,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過濾網:
(一)過濾網網目之最大徑,應為噴嘴最小徑之 3/4 以下。
(二)過濾網網目部分之合計面積,應為噴嘴開口部最小剖面積之 30
倍以上。
十八、液位標示
滅火器本體容器內面,應有充填滅火劑液位之簡明標示。但蓄壓式
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不適用之。
十九、耐衝擊強度
滅火器對搬運或作動操作引起之意外摔落、衝擊等,應有充分之耐
衝擊強度,且應使用具有耐久性之良質堅固之材料製造。
二十、防止滅火劑之洩漏
滅火器應設有防止洩漏裝置,以免因溫度上昇、振動等使所充填之
滅火劑洩漏。但無發生洩漏之虞之構造者,不適用之。
二十一、安全插梢
滅火器裝有安全插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安全插梢者應有防止意外之裝置。
(二)安全插梢以一個動作即可容易拉拔,且有不影響拉拔動作之封
條。
(三)手提式滅火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應符合 CNS 3476 〔不銹鋼線〕之 SUS 304 不銹鋼線
規定或有同等以上之耐蝕性及耐候性材料。
2.除拉拔動作以外之動作,不得容易脫落。
二十二、攜帶或搬運之裝置
(一)滅火器重量(不含固定掛鉤、背負帶或輪架之重量)在 28kg
以下者應為手提式或背負式,超過 28kg 而在 35kg 以下者
應為輪架式或背負式,超過 35kg 以上者應為輪架方式。
(二)滅火器之把手、車把、背負帶或輪架應堅固,且適合滅火器攜
帶、搬運及操作。
二十三、安全閥
(一)滅火器之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能將本體容器內之壓力有效減壓。
2.有不能擅自分解或調整之構造。
3.安全閥之安裝螺紋應符合 CNS 10848〔高壓鋼瓶閥〕規定,
且嵌入墊圈時確實與裝接部嵌合。
4.封板式者,應在噴出口處加封。
5.標示「安全閥」字樣。
(二)滅火器本體容器(限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或容器閥以外之
閥,所裝備之安全閥,應符合表 8 規定。
表 8 安全閥作動壓力範圍
┌───────────┬─────────────┐
│ │安全閥作動壓力(kgf/ c㎡)│
│ │之範圍 │
│ ├────┬────────┤
│設有安全閥滅火器之區分│作動壓力│作動壓力的下限值│
│ │的上限值├────┬───┤
│ │ │封板式 │彈簧式│
├──┬────────┼────┼────┼───┤
│加壓│具有開閉式噴嘴者│Px1.3 │Px1.1 │Px1.0│
│式滅├────────┼────┼────┼───┤
│火器│具有開閉式噴嘴以│Px0.9 │Rx1.1 │Rx1.0│
│ │外之噴嘴者 │ │ │ │
├──┴────────┼────┼────┼───┤
│蓄壓式滅火器 │Qx1.3 │Qx1.1 │Qx1.0│
└───────────┴────┴────┴───┘
備註:1.P :(A)具有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及壓力調整器之
滅火器之本體容器者調整壓力之最大值。
(B)上述(A)以外之本體容器,其內部溫度
為 40 ℃時之閉塞壓力值之最大值。
Q :蓄壓式滅火器之本體容器,以其內部溫度設為 4
0 ℃時,壓力錶表示蓄壓之上限值。
R :本體容器內部溫度設為 40 ℃時,噴射中本體容
器之內部壓力之最大值。
2.滅火器之使用溫度範圍超過 40 ℃者,以其最高溫度
進行檢測。
(三)裝設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充填二氧化碳或氮氣之加壓用高壓氣
體容器之容器閥上之安全閥,應符合 CNS 11176〔二氧化碳、
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及破壞板〕之相
關規定。
二十四、加壓用氣體容器
(一)內容積超過 100 cm3 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充填氣體後,將容器置 40 ℃溫水中,施以 2 小時浸水試
驗時,不得發生洩漏現象。
2.裝置於本體容器內部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之外面,不得被
充填於本體容器之滅火劑所腐蝕,而且標示塗料等不得剝落
。
3.裝於本體容器外部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對來自外部之衝
擊有保護措施。
4.使用二氧化碳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所灌裝之二氧化碳,每 1g
有 1.5 cm3 以上之內容積。
5.作動封板,於 180 kgf/c㎡ 以上鋼瓶設計破壞壓力之 3/4
以下之壓力,施以水壓試驗時,應能破裂。
(二)內容積 100cm3 以下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應符合十四、(
一)、 1 至 4 及下列規定:
1.灌裝二氧化碳者以250 kgf/c㎡ 之壓力,如灌裝氮氣者以最
高灌裝壓力之 5/3 倍壓力,實施水壓試驗 2 分鐘時,不
得發生洩漏或異常膨脹。
2.作動封板,依十四、(一)、1規定之壓力,實施水壓試驗
時,不得被破壞。
3.加壓用高壓容器封板被破壞時,不得對周圍產生危險。
二十五、壓力調整器
(一)應符合 CNS 12896〔氣體熔接截割(切斷)用壓力調整器〕規
定,但放出能力部分除外。
(二)應為不能任意分開或作調整之構造。
(三)壓力錶表示調整壓力之範圍,應以綠色標示之。
二十六、氣體導入管
加壓式滅火器本體容器內之氣體導入管,以 36 kgf/c㎡ 之壓力
;加壓用氣體容器與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間裝有壓力調整器,或未
裝壓力調整器,僅裝開閉閥者,其加壓用氣體容器至壓力調整器
或開關閥之間之氣體導入管,則以 200 kgf/c㎡ 之壓力,各施
以水壓試驗 5 分鐘,不得發生洩漏或顯著變形。
二十七、指示壓力錶
蓄壓式滅火器(二氣化碳滅火器除外)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指
示壓力錶:
(一)指示壓力錶之指示壓力容許差,施以下列試驗時,應在使用壓
力範圍壓力值之± 10 %以內。
1.使用壓力上限值之二倍壓力,施以繼續 30 分鐘之靜壓試驗
。
2.從 0 kgf/c㎡ 加壓至使用壓力上限值後,再減壓至 0 kgf
/c㎡,如此操作以每分鐘 15 次之速度,反覆作 1000 次。
3.將壓力錶收納於重量 1 kg 之木箱內,由高度 50cm 處向硬
木地板面自然落下。
4.將環境溫度自 0 ℃至 40 ℃之溫度範圍,作變化之試驗。
(二)刻度標示應容易辨認。
(三)指針及刻度盤應使用耐蝕性金屬製成。
(四)壓力檢出部位及其連接部應具耐久性。
(五)將外殼在溫度 40 ℃溫水中浸水 20 分鐘試驗時,不得有洩漏
,且壓力被閉塞在外殼內時,應具有效減壓之構造。
(六)指示壓力錶之安裝螺紋,應符合 CNS 494〔平行管螺紋〕規定
,且當壓力錶裝配時應能與裝接部確實吻合相配。
(七)表示使用壓力之範圍,應使用綠色標示之。
二十八、驅動氣體
作為滅火器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於滅火器所充填之驅動氣體對滅
火劑之性能或性狀不得產生不良影響。蓄壓式乾粉滅火器之驅動
氣體應使用氮氣,加壓式乾粉滅火器所裝備之加壓用氣體容器,
50 型以下者使用二氧化碳,100 型以上者應使用氮氣。僅水系
滅火器才可使用空氣或氮氣。
二十九、振動試驗(車用型)
車用滅火器應依照下圖之安裝方法,施以全振幅 2mm,振動數每
分鐘 2000 次頻率之上下振動試驗。依圖 A 及 B 方式者應測
試 2 小時,如係圖 C 方式者應測試 4 小時後,不得發生洩
漏、龜裂、破斷或顯著之變形。如滅火器附有固定架者,以固定
架代替安裝裝置施行試驗,固定架亦不得發生顯著之損傷及其他
障礙。
三十、作動軸及氣體導入管
將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氣體導入滅火器之本體容器內之作動軸或氣體
導入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動軸能將加壓用氣體容器之蓋,容易且確實開啟之構造及強度
。
(二)氣體導入管能將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氣體,有效導入滅火器本體容
器內之構造及強度。
三十一、充填比
(一)二氧化碳滅火器本體容器充填滅火劑之容積符合表 9 規定:
表 9 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充填比
┌─────┬──────────────┐
│滅火劑種類│滅火劑重量每 1 kg 之容器容積│
├─────┼──────────────┤
│二氧化碳 │ 1500 cm3 以上 │
└─────┴──────────────┘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軟管不受十五、軟管規定之限制,施以下列試
驗時不得發生洩漏、龜裂、明顯變形及其他障礙之情形:
1.將軟管拉直狀態下,以 160kgf/c㎡ 之壓力,施予水加壓試
驗 5 分鐘。
2.將軟管彎成與軟管外徑 5 倍相同之內徑之環狀時,施予 1
20kgf/c㎡ 水壓試驗 5 分鐘。
3.輪架式滅火器於噴管手把處應設置控制閥。
(三)二氧化碳滅火器噴射管(鐵管部分)之周圍,應使用隔熱材料之
手把包覆。
(四)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喇叭噴管應使用非吸濕性,且與電氣絕
緣之強韌材料製造。
10 型以上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喇叭噴管長度包括手把應為 35cm
以上。
(五)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噴射管及其連結零件,依十一、(二)、1之
規定壓力,試予 5 分鐘水壓試驗時,不得發生脫離、洩漏或其
他障礙。
三十二、高壓氣體容器
應符合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滅火器容器及加
壓用氣體容器之規定。
三十三、保持裝置
(一)手提式滅火器(車用滅火器除外)應有能使該滅火器保持穩定
狀態之掛鉤。但能垂直放置者不適用之。
(二)保持用掛鉤應能容易取下滅火器之構造者。
三十四、標示
(一)滅火器本體容器(包括進口產品),應用中文以不易磨滅之方
法標示下列事項:
1.設備名稱及型號。
2.廠牌名稱或商標。
3.型式、型式認可號碼。
4.製造年月。
5.使用溫度範圍。
6.不可使用於 B 類火災、C 類火災者,應標明。
7.對 A 類火災及 B 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
8.噴射時間。
9.噴射距離。
10.製造號碼。
11.使用方法及圖示。
12.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產品者
,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及產地名稱)。
13.施以水壓試驗之壓力值。
14.應設安全閥者應標示安全閥之作動壓力。
15.灌裝滅火劑之容量或重量。
16.總重量(所灌裝滅火劑以容量表示者除外)。
17.使用操作上應注意事項(至少應包括汰換判定方法、自行檢
查頻率及安全放置位置等)。
備註:本基準所規定之標示應為不易磨滅之方式予以標示,其
測試之方法為以目視檢查並且以手持一片浸水之棉片擦
拭 15 秒,再以一片浸石油精(petroleum spirit)之
棉片摩擦 15 秒後,標示之內容仍應容易識別,而標籤
之標示亦不得有捲曲現象。測試中之石油精應採用芳香
族成份不得超過總體積 0.1 %之脂溶劑,其丁烷值為
29,沸點為 65 ℃,蒸發點為 69 ℃,密度為 0.66 kg
/l。
(二)如係車用滅火器,應以紅色字標示「車用」,字體大小為每字
1.8 ×1.8 cm 以上。
(三)滅火器本體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圓形標示:
1.所充填滅火劑容量在 2l 或重量在 3 kg 以下者,半徑應 1
cm 以上;超過 2l 或 3kg 者,半徑為 1.5 cm 以上。
2.滅火器適用於 A 類火災者,以黑色字標示「普通火災用」
字樣;適用於 B 類火災者,以黑色字標示「油類火災用」
字樣;適用 C 類火災者,則以白色字標示「電氣火災用」
。
3.切換噴嘴,所適用火災分類有不同之滅火器,如適用 B 類
火災之噴嘴者,以黑色字明確標示「△△噴嘴時適用於油類
火災」字樣;適用電氣火災(C 類火災)之噴嘴者,以白色
字明確標示「○○噴嘴時適用於電氣火災」字樣。
4.上述 2、、3 、規定字樣以外部分,普通火災用者以白色,
油類火災用者以黃色,電氣火災用者以藍色作底完成。
三十五、滅火器規格
各種滅火器其規格包括型號,滅火劑充填量,滅火效能值,噴射
距離,噴射時間,蓄壓壓力,加壓用氣體量,軟管規格,無縫鋼
瓶等,應符合下列規定,進口品符合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認證者,
依其型式所列規格試驗。
三十六、容許公差
滅火器充填之藥劑重量(或總重量),加壓用容器所充填之二氧
化碳重量、氮氣壓力以及軟管內徑之容許公差,應符合下列表 1
4 至表 17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