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訪談前準備
(一)查詢訪談開始前,訪談人員應對全盤案情先行瞭解,對受訪談人身
      分應優先確認,仔細安排訪談時間與地點,並即早安排訪談以確保
      受訪談人正確記憶。
(二)訪談人員擬定訪談計畫時,評估報案者、搶救人員及現場勘察等文
      件資料,以制訂不同受訪談人之訪談重點問題,以協助釐清火災之
      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三)訪談計畫內容包括可進一步確認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之策略
      。
(四)不同受訪談人,應依其所知或調查所需,設定不同之訪談問題,以
      節省訪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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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一、現行規定移列為第一款,另為統一用詞,將「查詢人員」修正為「訪談人員」,
    「被訪談人」修正為「受訪談人」。
二、參考 NFAP1033 之 4.5.1  規定,增列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訪談人員擬定訪談
    計畫,包括評估報案者、搶救人員及現場勘察等文件資料,對不同類型受訪對象
    擬定重點問題,以進一步確定火災原因。
三、參考規定:
    NFAP 1033 之 4.5.1:「制定訪談計畫,不限定使用工具或設備之情況下,以在
    該計畫內載明進一步確定火災原因和追究責任的策略,且對每個要接受訪談的個
    人制定發問策略,以有效使用調查員的時間。」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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