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1/05
一、訪談對象增列建築物、車輛、船舶或其他物品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以了解屋況
、車況情形,爰修正序文及第一款規定,併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 NFAP 1033 之 4.5.2 規定,增列第三款第三目,訪談應能依照演繹推理
調整訪談策略,提出後續延續性問題。演繹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 係根
據已知事實或假設條件推演出結論的推理方式,其餘目次遞延。
四、第三款增列第九目受訪談人得以電話、視訊訪談方式進行,並作成紀錄。現場訪
談時,因受訪談人係由火災調查人員確認身分後進行;然電話或視訊等非現場訪
談方式,受訪談人未與火災調查人員實質會面,為佐證有與關係人進行訪談,故
於受訪談人同意後後進行全程錄影或錄音,並於訪談後製作紙本紀錄,簽名方式
得採書面或電子方式。
五、增列第十目,前目錄影或錄音檔案應完整清晰,並隨同火災原因鑑定報告書移送
並歸檔。
六、增列第十一目拒絕訪談處理之規定。
七、參考規定:
NFAP 1033 之 4.5.2:「進行訪談,使用事件資訊,以取得有關資訊;提出後續
的延續性問題,以引出對問題的回答,並正確記錄對每個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