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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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詞的評估
    為瞭解受訪談人之供詞是否與實際狀況吻合,火災調查人員應由下列
    項目進行談話內容,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之論理法則及經驗法
    則進行真實性及正確性之評估:
(一)評估受訪談人之年齡、職業與個人教育程度,以判斷其分析能力與
      提供情況之可信度。
(二)評估受訪談人發現起火之時間及他當時之位置、行動之關係,以判
      斷其證言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三)評估火災報案人之通報時間與報案前後之位置是否恰當。
(四)評估火災目擊者觀察火場當時的燃燒情形,如所在的位置與起火建
      築物之距離,天氣狀況,光線,有無影響視線之障礙物、是否存有
      視差或死角及精神是否緊張等情形,以判斷其供詞之真實性。
(五)評估火災目擊者之身體與生理狀況,根據其生理上、精神有無缺陷
      等,判斷其對事物之記憶力。
(六)評估火災目擊者、關係人之多次談話筆錄或每個證人陳述之證詞,
      在關鍵之情節或重要之問題上有無相互矛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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