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火場證物紀錄 (一)採證前應於證物旁放置比例尺及號碼標示牌,再分別證物全景,以 定位證物位置及拍攝證物之特寫狀態,以呈現證物之特徵。 (二)重大複雜之火場應錄影記錄。 (三)火場證物採證位置,應於火場平面圖內詳註或另繪火場證物採樣平 面圖。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