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 (112/08/28 修正)
7
七、火場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固狀證物
      1.宜連同原包裝容器一併封緘送驗。
      2.採取地毯證物時應包括地毯碳化與未碳化部分。
      3.木質地板因具吸附性應予清掃及擦拭,以便發現易燃性液體滲入
        其內,燃燒後留下之較深碳化痕,所切取之地板應包括碳化、未
        碳化及中間部分。
      4.易燃性液體滲透燃燒留下之游離碳及殘渣,易在周圍地面留下明
        顯之液體燃燒痕跡,但揮發性極強之液體如酒精、乙醚等不易留
        下此種痕跡。可在燒痕處或分隔銅條、踢腳板或磁磚接合處、裂
        縫、接孔,挖掘附著物並採取部分之水泥塊;水泥塊之採取以向
        下挖掘五公分深處為宜。
      5.易燃性液體被倒在棉被、衣物、床舖、沙發上燃燒,會形成碳化
        的坑或洞,可採取吸附性較強且未完全燒燬之多孔或吸水性部位
        。
      6.於遠離起火點之處選擇相同之物品採樣,以便作空白對照試驗。
(二)油類等液狀證物
      1.可用白淨鐵罐或附有小口之密封玻璃廣口瓶儘速盛裝,必要時應
        將其密封,以防溢出。
      2.汽油彈之組件如瓶子與蕊心應一併送驗。
      3.容器密封之良好與否和以後分析之結果有密切之關係,應予慎重
        。
      4.水的存在不會妨害易燃性液體之鑑定分析,反而具有防止可燃性
        液體揮發之效用。
      5.如在起火點附近發現有任何多孔或吸水性的材料(如紙、地毯、
        纖維、書籍等)也應一併蒐集。
(三)電氣證物
      1.若懷疑起火與電氣設備(電器用品)有關,首先應確認該設備的
        通電及使用狀態,相關的電源插頭及開關位置,均應拍照,並繪
        圖記錄相關位置。
      2.檢查起火處附近之所有電線,將含有通電痕電線之順序、方向性
        標明,並繪圖紀錄相關位置及拍照。
      3.小型電氣設備和含有通電痕的電線均需採集,採取電線時可用剪
        刀或鉗子將其剪斷(電線的絕緣物仍有殘存務必整條採取)。
      4.採集證物或剪斷電線之前,應先拍照,通電痕應以微距鏡頭將熔
        痕特徵點明確呈現,無法辦識的熔痕採取後應送實驗室鑑定。
      5.應收集現場與起火電氣設備相同之設備以供比對。
      6.無法取回的大型電氣設備,應在現場拆解,並拍照存證及繪圖紀
        錄相關位置。
      7.採集電氣證物時,可使用一般塑膠證物袋或紙箱密封。
(四)火藥證物
      1.火藥送驗時宜採原料性或有明顯火藥殘留之證物以紙張包妥後置
        入塑膠證物袋內,嚴禁直接以塑膠夾袋、金屬、玻璃、陶瓷或其
        他硬質容器封裝。
      2.爆炸點周遭或爆炸後爆裂碎片疑為火(炸)藥附著物,宜全部採
        集送驗。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