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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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照相或攝影均可取得火災現場之視覺文件紀錄,其對於現場之描繪勝
    過文字,照片或錄影帶所呈現之型態與項目可成為調查人員報告與聲
    明之實證,為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撰寫,特訂定本作業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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