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拍攝原則
    為結合靜態之照片與動態之影像,發揮火災現場真實效果,必要時照
    相與攝影均需使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