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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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拍攝要領
(一)出動觀察
      針對燃燒演變狀況及搶救情形,從各方向加以照相或攝影。為確定
      起火初期範圍,照相或攝影對象如下:
      1.最初之燃燒狀況及範圍。
      2.火災現場出入口、門窗、捲門等之開閉及上鎖狀況。
      3.電源、瓦斯、電氣控制開關之狀況。
      4.火勢延燒之方向、速度及趨勢。
      5.燃燒物質所呈現之燃燒現象。
      6.各種角度燃燒進行之階段。
      7.救災人力、水線佈署及搶救經過情形,包括消防栓、消防車及瞄
        子位置等。
      8.熱心協助救災人員及圍觀民眾之表情。
      9.其它可疑車輛、物證及痕跡。
(二)現場勘查
      燒燬建築物能顯示燃燒型態,以追蹤火勢發展並協助瞭解火源,故
      在挖掘破壞現場之前,應將現場全景,四周及上下環境均予照相或
      攝影。另外鄰接建築物燒損線界、延燒路徑及針對調查鑑定書之內
      容需要逐一照相或攝影存證,盡可能包括愈多建築物之外觀角度與
      視線。違反法規或建築結構瑕疵亦應予以拍攝,因為火勢蔓延型態
      可能因為這些瑕疵所造成。為確定起火戶及起火處,其照相或攝影
      對象如下:
      1.火災現場之外觀及其前後左右與制高點全景。
      2.火災現場之相關位置,包括街道標示、門牌號碼及周圍環境等。
      3.火場不同燃燒空間(不同燃燒戶或不同隔間)、延燒路徑(孔道
        或開口)之兩面燃燒差異性殘跡。
      4.內部全面燃燒狀況及上、下、左、右、前、後之燃燒殘跡。
      5.火災現場出入口、門窗、捲門等之開閉及上鎖狀況。
      6.電源、瓦斯、電氣等之開關、插座及控制器狀況。
      7.門窗及電源箱搶救破壞痕跡。
      8.傷者或屍體位置及燒灼傷形狀。
      9.消防安全設備,包括警報設備、偵測器、自動撒水設備、滅火器
        、門關閉裝置或調節器及火警受信機之面板或紀錄等。
     10.防盜器、攝影機及時鐘等,電力中斷之時間,或火焰高熱停止之
        時間。
     11.逃生路徑。
     12.接受訪談民眾之表情。
(三)起火範圍清理、挖掘
      欲挖掘之範圍應特別由各角度,並由燒燬形態較弱之處,逐步往燒
      燬強烈方向照相或攝影存證。為確定起火處及起火點,其照相或攝
      影對象如下:
      1.清理、挖掘、移動物品之前後及過程均需拍攝。
      2.挖掘過程必需依序層層拍攝,以確定掉落物之順序。
      3.短路之電線、熔珠等。
      4.特殊遺留物或不該出現之物。
      5.疑似起火點及發火源,包括熱產生裝置或設備等。
      6.起火範圍清理後必需拍攝物品結構、殘骸復原情形。
      7.推定為發火源或認與發火源有關者,應重點或放大照相或攝影。
      對放大照相或攝影部分,必需將對象物附近之柱子、門檻、傢俱等
      之一部分一併攝入,以便易於知悉其確切位置。
(四)採集證物
      相關證物採集前、採集後及緘封前、緘封後均需照相或攝影,採集
      時其旁並應放置比例尺及號碼標示牌,以便記錄其原來位置與狀況
      ,且證物必需拍攝全景及特寫,微小證物可於底部放置白紙再行拍
      攝,以利顯現微小證物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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