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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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項
(一)每一火災個案應儘量多拍,以利適當紀錄火災現場,重要跡證至少
      重覆拍攝二張以上,以免遺漏或無法使用。
(二)應記錄每次拍照之時間、位置、方向、角度、對象物與呈現之意義
      ,並製作火災現場照相位置圖。
(三)拍攝時機稍縱即逝,火災發生時或火災之後應盡可能愈快拍攝愈好
      ,對於真實的火災現場紀錄十分重要,因為現場隨時可能改變、擾
      亂甚至燬損。
(四)調查人員必需具備熟練之照相及攝影技巧,若使用底片,底片應為
      三十五釐米,感光度 ASA  值在一百與四百之間。拍攝物件變色狀
      況時,應注意光度及光線方向,以免目標實態失真或顯示不同之色
      澤,並避免產生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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