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樣品數 3 個,熾熱線試驗樣品數 6 個。
(二)試驗項目及流程如下:
1.共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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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形狀及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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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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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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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溫濕度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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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振動試驗│
└────┘
↓
┌──────┐
│絕緣電阻試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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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緣耐壓試驗│ │熾熱線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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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加試驗
(1)火警發信機
屋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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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裝置強度試驗│
└────────┘
↓
┌────┐
│反覆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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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衝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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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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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灑水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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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腐蝕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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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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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緣電阻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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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警警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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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試驗│
└────┘
↓
┌────┐
│音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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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標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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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度試驗│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未發現缺點者,則型式試驗結
果為「合格」。
(二)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不符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試驗結果發現不合格情形者,
則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三、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構造檢查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
列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 3 個,並依本認可基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本認可
基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五、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表 1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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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說 明│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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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型式認可之產品其主│1.設備種類:火警發信機、火警警│
│區分│要性能、設備種類、│ 鈴、標示燈。 │
│ │動作原理不同,或經│2.防水等級:如屋外型、屋內型。│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3.火警發信機啟動方式不同。 │
│ │必要區分者,須以單│4.火警警鈴動作原理不同。 │
│ │一型式認可做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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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經型式認可之產品,│1.火警發信機之發信開關種類。 │
│變更│其型式部分變更,有│2.火警警鈴使用電源種類不同。 │
│ │影響性能之虞,須施│3.標示燈燈泡光源種類。 │
│ │予試驗確認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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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經型式認可或型式變│ 1.標示事項或標示位置。 │
│變更│更認可之產品,其型│ 2.火警發信機之發信開關保護板│
│ │式部分變更,不影響│ 安裝方式。 │
│ │其性能,且免施予試│ 3.電子零件變更額定值、規格、│
│ │驗確認,可藉由書面│ 型式或製造者。(但不影響設│
│ │據以判定者。 │ 備性能) │
│ │ │ 4.零件(電子零件以外) │
│ │ │ (1)外箱、保護裝置構造或材質│
│ │ │ ,標示燈罩材質。 │
│ │ │ (2)外箱形狀及構造與標示燈的│
│ │ │ 形狀。 │
│ │ │ (3)上揭(1)、(2)以外零│
│ │ │ 件。(但不影響設備性能)│
│ │ │ 5.下述電子回路變更。(但不影│
│ │ │ 響設備性能) │
│ │ │ (1)電源回路變更。 │
│ │ │ (2)電子回路數變更。 │
│ │ │ 6.對主機能無影響之附屬裝置變│
│ │ │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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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記錄表(如附表 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