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樣品數 3  個,熾熱線試驗樣品數 6  個。
(二)試驗項目及流程如下:
      1.共同試驗
        ┌────────┐
        │構造、形狀及材質│
        └────────┘
              ↓
        ┌────┐
        │動作試驗│
        └────┘
              ↓
        ┌─────┐
        │溫濕度試驗│
        └─────┘
              ↓
        ┌────┐
        │振動試驗│
        └────┘
              ↓
        ┌──────┐
        │絕緣電阻試驗│
        └──────┘
              ↓
        ┌──────┐      ┌─────┐
        │絕緣耐壓試驗│      │熾熱線試驗│
        └──────┘      └─────┘
      2.追加試驗
     (1)火警發信機
          屋內型
            ┌────────┐
            │保護裝置強度試驗│
            └────────┘
                  ↓
            ┌────┐
            │反覆試驗│
            └────┘
                  ↓
            ┌────┐
            │衝擊試驗│
            └────┘
          屋外型
            ┌────┐
            │灑水試驗│
            └────┘
                  ↓
            ┌────┐
            │腐蝕試驗│
            └────┘
                  ↓
            ┌──────┐
            │絕緣電阻試驗│
            └──────┘
     (2)火警警鈴
          ┌────┐
          │衝擊試驗│
          └────┘
                ↓
          ┌────┐
          │音壓試驗│
          └────┘
     (3)標示燈
          ┌────┐
          │照度試驗│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未發現缺點者,則型式試驗結
      果為「合格」。
(二)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不符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試驗結果發現不合格情形者,
      則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三、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構造檢查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
      列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 3  個,並依本認可基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本認可
    基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五、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表 1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
    │區分│說              明│項                          目│
    ├──┼─────────┼───────────────┤
    │型式│型式認可之產品其主│1.設備種類:火警發信機、火警警│
    │區分│要性能、設備種類、│  鈴、標示燈。                │
    │    │動作原理不同,或經│2.防水等級:如屋外型、屋內型。│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3.火警發信機啟動方式不同。    │
    │    │必要區分者,須以單│4.火警警鈴動作原理不同。      │
    │    │一型式認可做區分。│                              │
    ├──┼─────────┼───────────────┤
    │型式│經型式認可之產品,│1.火警發信機之發信開關種類。  │
    │變更│其型式部分變更,有│2.火警警鈴使用電源種類不同。  │
    │    │影響性能之虞,須施│3.標示燈燈泡光源種類。        │
    │    │予試驗確認者。    │                              │
    ├──┼─────────┼───────────────┤
    │輕微│經型式認可或型式變│  1.標示事項或標示位置。      │
    │變更│更認可之產品,其型│  2.火警發信機之發信開關保護板│
    │    │式部分變更,不影響│    安裝方式。                │
    │    │其性能,且免施予試│  3.電子零件變更額定值、規格、│
    │    │驗確認,可藉由書面│    型式或製造者。(但不影響設│
    │    │據以判定者。      │    備性能)                  │
    │    │                  │  4.零件(電子零件以外)      │
    │    │                  │ (1)外箱、保護裝置構造或材質│
    │    │                  │      ,標示燈罩材質。        │
    │    │                  │ (2)外箱形狀及構造與標示燈的│
    │    │                  │      形狀。                  │
    │    │                  │ (3)上揭(1)、(2)以外零│
    │    │                  │      件。(但不影響設備性能)│
    │    │                  │  5.下述電子回路變更。(但不影│
    │    │                  │    響設備性能)              │
    │    │                  │ (1)電源回路變更。          │
    │    │                  │ (2)電子回路數變更。        │
    │    │                  │  6.對主機能無影響之附屬裝置變│
    │    │                  │    更。                      │
    └──┴─────────┴───────────────┘
六、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記錄表(如附表  11、12、13)。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