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制措施及責任區分: (一)對於有嚼食檳榔習性並經列冊之同仁,單位主管應按月實施勸誡、 輔導,並將檢討成效送督察室彙辦。 (二)同仁於上班時間或辦公廳舍嚼食檳榔,直屬主管應予以勸誡輔導。 (三)經實施輔導後仍未戒絕者,由督察室實施專案輔導,限期戒絕。 (四)同仁於上班時間或辦公廳舍嚼食檳榔而未列冊者,追究單位主管查 報不實責任。 (五)各單位執行本項工作成效列為年度考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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