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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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圖書資料如無法重購歸還時,依下列基準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二倍計價。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
 (3)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
 (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
 (5)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
      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
      幣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6)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 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DVD、LD 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音帶、CD  每件以新臺幣
      五百元計價。
 (7)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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