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須提供樣品 1  個。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型式試驗流程
      ┌─────────────┐
      │    電源電壓變動試驗      │
      └─────────────┘
                    ↓
      ┌─────────────┐
      │        反覆試驗          │
      └─────────────┘
                    ↓
      ┌─────────────┐
      │        耐電擊試驗        │
      └─────────────┘
                    ↓
      ┌─────────────┐
      │絕緣電阻試驗˙絕緣耐壓試驗│
      └─────────────┘
                    ↓
      ┌─────────────┐
      │  材質、構造、性能、標示  │
      └─────────────┘
                    ↓
      ┌─────────────┐
      │  各部分電流˙電壓測定    │
      └─────────────┘
(二)試驗方法
      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合格
      」。
(二)有四、補正試驗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不
      合格」。
四、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
      漏、零件裝置不良或有肆、缺點判定方法之表 6  缺點判定表所列
      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五、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進行。
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下表 3  之規定。
    表 3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表
    ┌──┬──────────┬──────────────┐
    │區分│說                明│項                        目│
    ├──┼──────────┼──────────────┤
    │型式│型式認可之產品其主要│P 型火警受信總機、P 型複合式│
    │區分│性能、設備種類、動作│受信總機、R 型火警受信總機、│
    │    │原理不同,或經主管機│R 型複合式受信總機。        │
    │    │關規定之必要區分者,│                            │
    │    │須以單一型式認可做區│                            │
    │    │分。                │                            │
    ├──┼──────────┼──────────────┤
    │型式│經型式認可之產品,其│1.電路設計變更。(火警受信回│
    │變更│型式部分變更,有影響│  路除外)                  │
    │    │性能之虞,須施予試驗│2.蓄電池或蓄電池充電裝置變更│
    │    │確認者,謂之。      │  。                        │
    │    │                    │3.零件的功能、材質或構造。  │
    │    │                    │4.主電源的種類。            │
    │    │                    │5.主機能有影響的附屬裝置變更│
    │    │                    │  。(除去的情形除外)      │
    │    │                    │6.標稱蓄積時間變更。(限於時│
    │    │                    │  間的變更)                │
    ├──┼──────────┼──────────────┤
    │輕微│經型式認可或型式變更│  1.零件的安裝方式。        │
    │變更│認可之產品,其型式部│  2.外箱的材質與構造。      │
    │    │分變更,不影響其性能│  3.電子零件變更。(規格、型│
    │    │,且免施予試驗確認,│    式或製造者)            │
    │    │可藉由書面據以判定良│ (1)經認定或同等級品以上之│
    │    │否者,謂之。        │      電燈泡。              │
    │    │                    │ (2)經認定或同等級品以上之│
    │    │                    │      電磁繼電氣及開關。    │
    │    │                    │ (3)以下所示零件。(限於規│
    │    │                    │      定是合於使用條件)    │
    │    │                    │ (4)印刷回路基板,以下所揭│
    │    │                    │      事項:                │
    │    │                    │      A.材質。              │
    │    │                    │      B.接續時,其材質厚度或│
    │    │                    │        接觸部的焊接方式。  │
    │    │                    │ (5)前(1)~(3)所示零│
    │    │                    │      件以外的電器零件。    │
    │    │                    │  4.影響主要機能的附屬裝置變│
    │    │                    │    更。(限於使用經認可的電│
    │    │                    │    器回路)                │
    │    │                    │  5.無影響主要機能的附屬裝置│
    │    │                    │    變更。                  │
    │    │                    │  6.下述電子回路變更。(限於│
    │    │                    │    同一回路電壓情形)      │
    │    │                    │ (1)變更經認定之電源回路。│
    │    │                    │ (2)變更經認定之充電回路。│
    │    │                    │ (3)預備電源用蓄電池的變更│
    │    │                    │      。(限於同等級產品經第│
    │    │                    │      三公正單位檢驗合格或有│
    │    │                    │      國際安規之產品)      │
    │    │                    │ (4)回路定數等輕微變更。  │
    │    │                    │ (5)電氣回路的部分變更。(│
    │    │                    │      限於經承認的回路)    │
    │    │                    │ (6)前述變更伴隨著輕微的回│
    │    │                    │      路變更。              │
    └──┴──────────┴──────────────┘
    系列型號:在其主要性能、設備種類、動作原理相同原則下,可容許
              申請系列型號之型式認可或型式變更,試驗內容將針對不
              同項目或構件進行個別試驗或檢查。
七、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9)。
顯示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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