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須提供樣品 1 個。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型式試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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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源電壓變動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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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覆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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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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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電擊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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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緣電阻試驗˙絕緣耐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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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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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質、構造、性能、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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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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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分電流˙電壓測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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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驗方法
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合格
」。
(二)有四、補正試驗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不
合格」。
四、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
漏、零件裝置不良或有肆、缺點判定方法之表 6 缺點判定表所列
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五、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進行。
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下表 3 之規定。
表 3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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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說 明│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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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型式認可之產品其主要│P 型火警受信總機、P 型複合式│
│區分│性能、設備種類、動作│受信總機、R 型火警受信總機、│
│ │原理不同,或經主管機│R 型複合式受信總機。 │
│ │關規定之必要區分者,│ │
│ │須以單一型式認可做區│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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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經型式認可之產品,其│1.電路設計變更。(火警受信回│
│變更│型式部分變更,有影響│ 路除外) │
│ │性能之虞,須施予試驗│2.蓄電池或蓄電池充電裝置變更│
│ │確認者,謂之。 │ 。 │
│ │ │3.零件的功能、材質或構造。 │
│ │ │4.主電源的種類。 │
│ │ │5.主機能有影響的附屬裝置變更│
│ │ │ 。(除去的情形除外) │
│ │ │6.標稱蓄積時間變更。(限於時│
│ │ │ 間的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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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經型式認可或型式變更│ 1.零件的安裝方式。 │
│變更│認可之產品,其型式部│ 2.外箱的材質與構造。 │
│ │分變更,不影響其性能│ 3.電子零件變更。(規格、型│
│ │,且免施予試驗確認,│ 式或製造者) │
│ │可藉由書面據以判定良│ (1)經認定或同等級品以上之│
│ │否者,謂之。 │ 電燈泡。 │
│ │ │ (2)經認定或同等級品以上之│
│ │ │ 電磁繼電氣及開關。 │
│ │ │ (3)以下所示零件。(限於規│
│ │ │ 定是合於使用條件) │
│ │ │ (4)印刷回路基板,以下所揭│
│ │ │ 事項: │
│ │ │ A.材質。 │
│ │ │ B.接續時,其材質厚度或│
│ │ │ 接觸部的焊接方式。 │
│ │ │ (5)前(1)~(3)所示零│
│ │ │ 件以外的電器零件。 │
│ │ │ 4.影響主要機能的附屬裝置變│
│ │ │ 更。(限於使用經認可的電│
│ │ │ 器回路) │
│ │ │ 5.無影響主要機能的附屬裝置│
│ │ │ 變更。 │
│ │ │ 6.下述電子回路變更。(限於│
│ │ │ 同一回路電壓情形) │
│ │ │ (1)變更經認定之電源回路。│
│ │ │ (2)變更經認定之充電回路。│
│ │ │ (3)預備電源用蓄電池的變更│
│ │ │ 。(限於同等級產品經第│
│ │ │ 三公正單位檢驗合格或有│
│ │ │ 國際安規之產品) │
│ │ │ (4)回路定數等輕微變更。 │
│ │ │ (5)電氣回路的部分變更。(│
│ │ │ 限於經承認的回路) │
│ │ │ (6)前述變更伴隨著輕微的回│
│ │ │ 路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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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型號:在其主要性能、設備種類、動作原理相同原則下,可容許
申請系列型號之型式認可或型式變更,試驗內容將針對不
同項目或構件進行個別試驗或檢查。
七、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