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1  至附表 5  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可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寬
      鬆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五種。
(三)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
      一般試驗」)以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
二、個別認可之樣品及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依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小所定(如附
      表 1  至附表 5)。
(二)樣品之抽取如下所示:
      1.抽樣試驗以每一批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3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
          )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
          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賦予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
          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產
          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之群
          ,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取同一
          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三、試驗項目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下表 4:
    表 4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項目表
    ┌────┬───────────────────────┐
    │試驗區分│試驗項目                                      │
    ├────┼───────────────────────┤
    │一般試驗│構造、性能(火災動作‧斷線表示性能、回路斷線‧│
    │        │火警優先性能)、標示                          │
    ├────┼───────────────────────┤
    │分項試驗│電源電壓變動試驗                              │
    │        ├───────────────────────┤
    │        │絕緣電阻‧絕緣耐壓試驗                        │
    │        ├───────────────────────┤
    │        │性能(電壓‧電流測定、蓄積時間、延遲時間、預備│
    │        │電源性能情形)                                │
    └────┴───────────────────────┘
四、缺點之等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
      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判定方法規定,非屬該缺點判
      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判
      定之。
五、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1  調
      整其試驗等級,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為不
      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惟
      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不良品出現致命缺點,縱然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合
      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六、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發現有不良品時,於使用預
        備品替換或修復後始為合格品。
      2.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前款規定
        辦理。
      3.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但該批次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參、六、(一)、1.  之處置後
      ,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
        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紀錄表。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受驗樣品以外之樣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在補正試驗紀錄表中,註
        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認可試驗單
        位提出。
七、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依表 5  之規定。
(二)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
      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
      試驗為之。
(三)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八、免會同試驗
(一)符合下列所有情形者,得免會同試驗:
      1.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累積受驗數量達 500 台以上。
      3.取得 ISO 9001 認可登錄或國外第三公正檢驗單位通過者(產品
        具合格標識)。
(二)實施免會同試驗時,基金會每半年至少派員會同實施抽驗一次,試
      驗項目依照個別認可試驗項目,若試驗不符合本基準規定時,該批
      次予以不合格處置,並次批恢復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三)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恢復
      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1.所提廠內試驗紀錄表有疑義時。
      2.六個月內未申請個別認可者。
      3.經使用者反應認可樣品有構造與性能不合本基準規定,經查證確
        實有不符合者。
九、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
    實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判
    斷是否合格。
(一)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二、其他
      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
      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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