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肆、缺點判定方法
    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表 6  之規定判定。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