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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須提供樣品 10 個(非再用型 50 個),差動式分布型探測
    器空氣管需樣本 100 m。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型式試驗流程與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試驗流程如下:
      【再用型】
      【非再用型】
      1.從耐電擊試驗至再用性試驗,由老化試驗至粉塵試驗每一試驗過
        程結束後皆需以靈敏度試驗來確認探測器功能是否異常。如果係
        非再用型探測器,則在靈敏度試驗取 50 個試驗樣品,先對其全
        部作不動作試驗,之後再對其 5  個實施動作試驗,除了這 5
        個以外之 45 個,繼續分別以 20 個作耐電擊試驗,以 20 個作
        老化試驗,在每一檢查項目之靈敏度試驗,均先實施不動作試驗
        ,然後以其中 5  個實施動作試驗,重複進行檢查。
      2.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之線狀感熱部及定溫式線型探測器之試驗樣
        品數,係將每 1m 長度視為 1  個進行檢查。
(二)試驗之方法
      試驗方法依照「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規定。
(三)試驗之紀錄
      型式試驗的結果,使用附表 8  予以紀錄之。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符合下述五、補正試驗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
      限。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
四、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
      遺漏、零件裝置不良或符合表 12 之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之情形。
五、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進行。
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如表 9。
七、試驗紀錄
    產品明細表格式如附表 7。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
    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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