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方法
(一)試驗樣品數為 3  個。
(二)試驗項目及流程如下:
      ┌─────────────┐
      │  構造、材質及性能、標示  │
      └─────────────┘
                    ↓
      ┌─────────────┐
      │    電源電壓變動試驗      │
      └─────────────┘
                    ↓
      ┌─────────────┐
      │        環境溫度試驗      │
      └─────────────┘
                    ↓
      ┌─────────────┐
      │        反覆試驗          │
      └─────────────┘
                    ↓
      ┌─────────────┐
      │        絕緣電阻試驗      │
      └─────────────┘
                    ↓
      ┌─────────────┐
      │        絕緣耐壓試驗      │
      └─────────────┘
                    ↓
      ┌─────────────┐
      │        耐電擊試驗        │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未發現缺點者,則型式試驗結
      果為「合格」。
(二)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不符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試驗結果發現不合格情形者,
      則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三、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檢查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輕
      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 3  個,並依本認可基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本認可
    基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五、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表 1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
    │區分│說                    明│項                    目│
    ├──┼────────────┼────────────┤
    │型式│型式認可之產品其主要性能│  1.主要性能及機構不同。│
    │區分│、設備種類、動作原理不同│  2.定址裝置不同。      │
    │    │,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  3.動作原理不同。      │
    │    │區分者,須以單一型式認可│  4.電壓與外部配線阻抗。│
    │    │做區分。                │                        │
    ├──┼────────────┼────────────┤
    │型式│經型式認可之產品,其型式│  1.追加功能模組及端子數│
    │變更│部分變更,有影響性能之虞│    。                  │
    │    │,須施予試驗確認者。    │  2.額定輸出容量。      │
    │    │                        │  3.標稱蓄積時間。      │
    │    │                        │  4.有影響主要性能的附屬│
    │    │                        │    裝置之材質、構造變更│
    │    │                        │    。                  │
    ├──┼────────────┼────────────┤
    │輕微│經型式認可或型式變更認可│  1.減少功能模組及端子數│
    │變更│之產品,其型式部分變更,│    。                  │
    │    │不影響其性能,且免施予試│  2.標示事項或標示位置。│
    │    │驗確認,可藉由書面據以判│  3.安裝方式。          │
    │    │定良否者。              │  4.電子零件變更額定值、│
    │    │                        │    規格、型式或製造者(│
    │    │                        │    但不影響設備性能者)│
    │    │                        │    。                  │
    │    │                        │  5.零件(電子零件以外)│
    │    │                        │ (1)外殼材質。        │
    │    │                        │ (2)外殼形狀及構造。  │
    │    │                        │ (3)上揭(1)、(2)│
    │    │                        │      以外零件(但不影響│
    │    │                        │      設備性能者)。    │
    │    │                        │  6.下述電子回路變更(但│
    │    │                        │    不影響設備性能者)。│
    │    │                        │ (1)電源回路變更。    │
    │    │                        │ (2)電子回路數變更。  │
    │    │                        │  7.對主機能無影響之附屬│
    │    │                        │    裝置變更。          │
    └──┴────────────┴────────────┘
六、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記錄表(如附表 9)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