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方法
(一)試驗樣品數為 3 個。
(二)試驗項目及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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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造、材質及性能、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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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電源電壓變動試驗 │
└─────────────┘
↓
┌─────────────┐
│ 環境溫度試驗 │
└─────────────┘
↓
┌─────────────┐
│ 反覆試驗 │
└─────────────┘
↓
┌─────────────┐
│ 絕緣電阻試驗 │
└─────────────┘
↓
┌─────────────┐
│ 絕緣耐壓試驗 │
└─────────────┘
↓
┌─────────────┐
│ 耐電擊試驗 │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未發現缺點者,則型式試驗結
果為「合格」。
(二)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不符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試驗結果發現不合格情形者,
則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三、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檢查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輕
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 3 個,並依本認可基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本認可
基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五、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表 1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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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說 明│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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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型式認可之產品其主要性能│ 1.主要性能及機構不同。│
│區分│、設備種類、動作原理不同│ 2.定址裝置不同。 │
│ │,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 3.動作原理不同。 │
│ │區分者,須以單一型式認可│ 4.電壓與外部配線阻抗。│
│ │做區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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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經型式認可之產品,其型式│ 1.追加功能模組及端子數│
│變更│部分變更,有影響性能之虞│ 。 │
│ │,須施予試驗確認者。 │ 2.額定輸出容量。 │
│ │ │ 3.標稱蓄積時間。 │
│ │ │ 4.有影響主要性能的附屬│
│ │ │ 裝置之材質、構造變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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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經型式認可或型式變更認可│ 1.減少功能模組及端子數│
│變更│之產品,其型式部分變更,│ 。 │
│ │不影響其性能,且免施予試│ 2.標示事項或標示位置。│
│ │驗確認,可藉由書面據以判│ 3.安裝方式。 │
│ │定良否者。 │ 4.電子零件變更額定值、│
│ │ │ 規格、型式或製造者(│
│ │ │ 但不影響設備性能者)│
│ │ │ 。 │
│ │ │ 5.零件(電子零件以外)│
│ │ │ (1)外殼材質。 │
│ │ │ (2)外殼形狀及構造。 │
│ │ │ (3)上揭(1)、(2)│
│ │ │ 以外零件(但不影響│
│ │ │ 設備性能者)。 │
│ │ │ 6.下述電子回路變更(但│
│ │ │ 不影響設備性能者)。│
│ │ │ (1)電源回路變更。 │
│ │ │ (2)電子回路數變更。 │
│ │ │ 7.對主機能無影響之附屬│
│ │ │ 裝置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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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記錄表(如附表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