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使用之中繼器,其
    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火警中繼器:係指接受由探測器或火警發信機之動作所發出之信號
      ,而將此信號轉換並傳遞至火警受信總機之設備,或對自動撒水設
      備、泡沫滅火設備、排煙設備等其他消防安全設備發出控制信號之
      設備。
(二)蓄積時間:係指由探測器檢測出火災信號起持續檢測至受信為止之
      時間。
三、構造、材質及性能
(一)動作要確實,操作維護檢查及更換零件應簡便且具耐用性。
(二)不受塵埃、濕氣之影響而導致功能異常、失效。
(三)外殼應使用不燃或耐燃材料。
(四)可能因腐蝕造成功能異常部分,應採取防蝕措施。
(五)機器內部所使用之配線,應對承受負載具有充分之電氣容量,且接
      線部施工應確實。
(六)除屬於無極性者外,應設有防止接線錯誤之措施或標示。
(七)裝配零件時,應有防止其鬆動之裝置。
(八)電線以外通有電流且具滑動或轉動軸等之零件,可能有接觸不夠充
      分部分,應施予適當措施,以防止接觸不良之情形發生。
(九)額定電壓超過 60V  以上,其電源部分應有防觸電裝置,且外殼應
      為良導體並裝設地線端子。
(十)控制(連動)地區音響鳴動之中繼器,除非在受信總機操作關閉,
      否則應保持繼續鳴動。
(十一)外部不得裝設可能會影響火災信號等之操作機構。
(十二)具有蓄積功能之中繼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蓄積時間調整裝置應設於中繼器內部。
        2.蓄積時間應在 5  秒以上,60  秒以下。
        3.接受由受信總機發出之火災信號時,應自動解除蓄積功能。
四、電源電壓變動試驗
    中繼器於下列規定之範圍內,不得發生功能異常:
(一)主電源:額定電壓 90 %以上、110 %以下。
(二)預備電源:額定電壓 85 %以上、110 %以下。
五、環境溫度試驗
    分別於 0  ℃及 50 ℃之環境溫度下放置 12 小時以上後,在該狀態
    下實施電源電壓變動試驗,不得發生功能異常。
六、反覆試驗
    以額定電壓通以額定電流下,反覆進行 2000 次,不得發生構造或功
    能異常。
七、絕緣電阻試驗
    端子與外殼間之絕緣電阻,以直流 500V 之絕緣電阻計測量應在 20M
    Ω以上,交流輸入部位與外殼應在 50M  Ω以上。試驗環境條件應為
    溫度 5  ℃以上、35  ℃以下,相對濕度 45 %以上、85 %以下。
八、絕緣耐壓試驗
    端子與外殼間之絕緣耐壓,當施加 50Hz 或 60Hz 接近正弦波之實效
    電壓 500V (額定電壓超過 60V、在 150V 以下者為 1000V;額定電
    壓超過 150V 者,為額定電壓乘以 2  加上 1000V  之值)之交流電
    壓時,應可承耐 1  分鐘(但具有對地絕緣異常之警報裝置者除外)
    。試驗環境條件應為溫度 5  ℃以上、35  ℃以下,相對濕度 45 %
    以上、85  %以下。
九、耐電擊試驗
    在通電狀態下,電源接以電壓 500V 之脈波寬 1μs 及 0.1 μs,頻
    率 100Hz,串接 50 Ω電阻,接於中繼器之兩端施予電擊試驗,持續
    15  秒後,實施電源電壓變動試驗,其功能不得發生異常現象。
十、標示
(一)應於本體上之明顯易見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進
      口產品亦需以中文標示):
      1.產品名稱及型號。
      2.型式認可號碼。
      3.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4.製造年月或批號。
      5.輸出入電氣特性(含額定 AC 或 DC 電壓、電流等)。
      6.依前述第 5  點可以連接之回路數、探測器數目。
      7.各接線端應註明端子符號或接線標示。
(二)檢附操作說明書並符合下列事項:
      1.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接線及操作說明書,包括產品安裝、接線
        及操作之詳細注意事項及資料,並提供圖解輔助說明。
      2.同一容器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至少應有一份安裝及操作說明書
        。
      3.詳述檢查及測試之程序及步驟。
      4.其他特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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