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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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人使用限制、責任與義務:
(一)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並應無條件負責垃圾雜物清除、割草、澆
      水、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中耕、除草、蔓藤清除、缺株補植
      、倒伏植株扶正及設施維修等各項養護工作。
(二)地上物原有救濟徵收植物部分,於設施綠美化時不得砍除,並負有
      維護管理之責,惟經本署認定配合綠美化工作計畫需移除者,不在
      此限。
(三)不得有建築、施設圍障、廣告物、設置攤販、停車場、堆置或掩埋
      廢棄物、採取土石、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
      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施作綠美化或整理維護環境,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自行負擔全部
      費用;其施作或維護有損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擔賠償之責;該等費
      用或賠償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署負擔。
(五)不得將國有土地提供第三人使用。
(六)綠美化期間,無需向本署支付土地使用費,所種植之花草樹木屬國
      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本署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
(七)使用人得於綠美化範圍內適當地點設置綠美化告示牌,牌面內容及
      形狀由其自行設計,以不影響行車安全為原則,但不得有廣告文字
      ,並須先經本署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綠美化期滿應自行拆除。
(八)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土地騰空返
      還本署。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
      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土地使用費(按行政院核頒年租金率
      5 %計收),並回復至綠美化計畫書容許範圍或本署於同意狀況下
      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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