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綠美化案件,契約終止事由如下:
(一)契約期滿。
(二)使用人申請提前終止契約,交還土地。
(三)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署得隨時終止契約,收回土
地:
1.使用人違反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者。
2.雜草叢生、遭民眾越界占用、長期堆放物品、遺置廢棄物或製造
髒亂者。
3.遭民眾破壞、圍籬、設置障礙物、限制他人進出、通過及使用者
。
4.使用人未徵得本署同意,將土地一部或全部交與他人使用者。
5.使用人有其他足以妨礙土地所有權之行為者。
6.其他影響公有土地維護與治安管理情事者。
7.土地有收回自行管理或另依法處理之必要者。
8.土地之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變更,致契約無法繼續執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