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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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責檢查小組人員之資格: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
    ,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
      會審 (勘 )勤 (業 )務二年以上。
(二)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
      會審(勘)勤(業)務一年以上。
(三)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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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8/13
參照「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三點之規定,明定專責檢查小組人員
之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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