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專責檢查小組人員之資格: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 ,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 會審 (勘 )勤 (業 )務二年以上。 (二)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 會審(勘)勤(業)務一年以上。 (三)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
參照「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三點之規定,明定專責檢查小組人員 之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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