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10/07
考量消防機關對於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之調整需求、人事異動等因素,及為
使消防機關辦理上開人員資格考核更具彈性及符合現況,爰調整相關資格限制。
- 97/08/13
一、參酌「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三點及「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
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之規定,明定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之
資格規定。
二、本點所稱「接受相關業務講習」諸如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本署認定之訓練機構
修習消防法規、建築圖學、消防安全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相關科目之學分(學分
應換算成實際上課之時數);曾接受本署或各消防機關辦理有關消防安全檢查之
講習訓練。而每週之時數以四十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