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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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查驗人員之資格: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
    符合下列規定:
(一)審查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
      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
(二)查驗人員:
      1.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
      2.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六個月以上。
(三)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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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0/07
考量消防機關對於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之調整需求、人事異動等因素,及為
使消防機關辦理上開人員資格考核更具彈性及符合現況,爰調整相關資格限制。
97/08/13
一、參酌「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三點及「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
    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之規定,明定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之
    資格規定。
二、本點所稱「接受相關業務講習」諸如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本署認定之訓練機構
    修習消防法規、建築圖學、消防安全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相關科目之學分(學分
    應換算成實際上課之時數);曾接受本署或各消防機關辦理有關消防安全檢查之
    講習訓練。而每週之時數以四十小時計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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