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
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關於國際救災支援之配
    合,以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關於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
    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等事項,律定中央與地方政
    府之任務分工及有關作業程序,有效進行各項應變作業,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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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一、揭示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並敘明機關權責及全般國際救災支援內容,俾便執
    行相關協調聯繫作為。
二、基於九二一大地震國際救援隊支援我國救災,有關接受支援或提出請求機制、各
    相關部會任務分工、救災任務派遣、各級應變機關全般協調聯繫機制、至災區交
    通問題、救災現場指揮、通訊聯繫等事項未盡完善,與國際救援隊配合上產生許
    多問題,加上今(九十七)年中國大陸四川地區發生芮氏規模八大地震,國際救
    援隊不斷進入災區救援,相關支援協調機制亟待建立,為使有效協調國際救災支
    援配合我國應變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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