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救災地點指揮運作方式:
    救災地點之指揮權由現場指揮官統籌指揮與調度,國際救援隊於災害
    現場之救災任務,由該現場指揮官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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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為使指揮體系達一致性,並使救災地點之安全秩序得以維持,統一由該救災地點現場
指揮官指揮調度。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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