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救援隊:
      指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組成之救援團隊。
(二)中央協調官:
      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受其指揮督導,帶領國際救援
      隊前往災區,中央協調官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
      責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協調聯繫工作。
(三)地方聯絡官:
      指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受其指揮督導,
      帶領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負責災害現場協調聯繫,以及與直轄市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聯繫工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界定本注意事項所稱「國際救援隊」、「中央協調官」、「地方聯絡官」用詞意涵及
其權責範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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