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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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國際救災支援之時機:
      國家發生重大災害,依現有救災能量無法及時、有效處理,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主
      任委員陳報決定同意者,得接受國際救災支援: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考量災情規模及現有救災能量,有交外交
      部主動向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請求支援救災必要時。
(二)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主動提出救災支援,經外交部接
      受通知,轉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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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一、我國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國際救災支援,考量重點是當救災資源耗盡,或是外國政
    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主動提出時,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
    是否主動提出請求或接受國際救災支援,並指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督
    導協調聯繫事宜。
二、國際救災支援請求由我國政府提出,經外交部向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
    織提出來我國援助。
三、為使請求國際援助聯繫事宜工作單純化,由外交部擔任對外聯絡單位,聯絡國際
    救援隊抵達我國救災支援事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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