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任務分工:
    國際救援隊抵達我國時,由外交部派遣專責人員接機,並由內政部、
    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
    政院衛生署等部會協助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指派中央協
    調官帶領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
    各部會配合國際救災支援工作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
      1.統籌辦理國際救援隊聯繫事宜。
      2.協調空中運輸工具載運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或救災地點。
(二)外交部:
      1.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及報到。
      2.提供傳譯人員全程隨行,協助中央協調官及地方聯絡官與國際救
        援隊間溝通協調。
(三)國防部:
      1.國際救援隊搭乘專機抵達,降落軍用機場時,協調航管放行及停
        機。
      2.必要時,支援運輸工具載運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地點。
(四)經濟部:
      必要時,協助調度國際救援隊其隨行車輛所需之油料。
(五)財政部:
      協調辦理快速通關手續。
(六)交通部:
      1.國際救援隊搭乘專機抵達,降落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時,協調航
        管放行及停機。
      2.必要時,協調航空公司及客運業者提供運輸工具載運國際救援隊
        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地點。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辦理隨行搜救犬之檢疫。
(八)行政院衛生署:
      提供國際救援隊人員就醫之必要協助。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一、國際救援隊入境時,相關接待工作由外交部派遣專責人員接機,並由相關部會協
    助辦理入境通關及其他應行事項,其集結地點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定,一般可
    將其設置於機場或接近災區現場,以利各項手續辦理之進行。
二、九二一集集大地震時,欠缺翻譯人員溝通協調工作,請外交部提供傳譯人員,全
    力協助中央及地方隨行人員與國際救援隊溝通。
三、專機降落地點及停機位置,須由交通部、國防部協調國際機場航空站、軍民合用
    機場及軍用機場,以利後續運輸銜接。
四、國際救援隊聯繫事宜,由內政部統籌,而為了加速通關順暢,以利進行救災作業
    展開,由外交部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及報到、財政部協調辦理快速通關、農委會派
    員檢疫搜救犬,於搜救犬至災區進行救災任務時,派遣檢疫人員陪同監督。
五、考量災區因發生危難時,當地衛生條件不良或有傳染病發生之虞,救援人員如有
    就醫需求時,則請衛生署於協助辦理,使其不受災區環境衛生影響。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