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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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際救援隊運送方式:
    前往災區以陸路運輸為主,於陸路交通中斷或勤務緊急時,改以空中
    運輸方式辦理,方式如下:
(一)陸路運輸:
      由支援車輛運送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地
      點,並以國道高速公路為主要運輸路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協助交通管制。進入災區後,由轄區警察局負責交通管制
      。
(二)空中運輸:
      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合調度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空
      中勤務總隊)載運人員及裝備。
      國際救援隊抵達災區後,若須至偏遠山區救災,有使用空中運輸工
      具必要時,由該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向行政院國家搜救
      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一、我國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負責提供交通運輸,並確認災區當地運輸狀況。國
    際救援隊入境後之運輸作業,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考量國際救援隊人員及裝備,
    運輸規模與救災能力,採用陸路或空中運輸方式送至災區之直轄市、縣(市)災
    害應變中心。
二、鑒於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前往災區道路,未實施交通管制或是調撥救難專用車道
    ,致使救難車隊困於擁塞車陣間,無法迅速到達災區搶救受困者,由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進行交通動線規劃,並協調內政部(警政署)派車前導,執行交通管制,
    以利迅速到達災區。
三、關於國際救援隊空中運輸作業,由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合調度內政部、國防部及
    交通部,使其順利到達災區;若救災現場為偏遠山區,由直轄市、縣(市)災害
    應變中心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請求空中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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