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救災協調機制:
    中央協調官隨同國際救援隊進駐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後,每三小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害處置狀況。
    地方聯絡官負責帶領國際救援隊至救災地點,並於災害現場負責協調
    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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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一、為便於協調聯繫,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派中央協調官全程協助國際救援隊,執
    行救災任務,並且擔任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聯繫窗口,以利災情資訊之傳遞。
二、在國際救援隊到達該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後,由該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中心指派地方聯絡官負責救災地點之協調聯繫工作,以利熟悉當地災情
    狀況及環境,迅速進入救災地點,展開人命救助作業。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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