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抵達災區後之作業:
(一)進行簡報
      國際救援隊抵達後,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指派專
      人向其簡報災區情況及作業情形,以便掌握救災狀況。
(二)執行現場臨時急救工作:
      由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國際救援隊執行現場臨時急救工作。
(三)通訊聯繫作業: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建立與國際救援隊之通訊聯繫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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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一、由於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對救災地點位置狀況或特殊地形較能清
    楚掌握,該災害應變中心應指派專人向國際救援隊簡報,內容包括:災區現況、
    天候狀況、人員受困情形、目前處置作為、當地醫療系統情況、提供運輸方式、
    通訊方式、媒體報導情況,以及駐紮營區或基地位置等資訊。
二、為因應國際救援隊來我國後,在救災地點執行現場臨時急救工作,由行政院衛生
    署給予同意權。
三、為使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與國際救援隊通訊系統能確實建立,並保持
    暢通,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擬訂通訊聯繫計畫,內容包括:通訊頻
    道分派、呼叫信號、行動電話、衛星電話等通信裝備管理事項,以利救災地點通
    報聯繫。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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