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3
十三、辦理離境事項:
      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將國際救援隊由駐紮營區或基地運送至民
      用機場、軍用機場或軍民合用機場,協調辦理離境作業。
      國際救援隊離境時,各部會任務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
      協助辦理離境通關手續。
(二)國防部:
      搭乘專機回國需使用軍用機場時,協調起飛事宜。
(三)經濟部:
      必要時,協調調度專機回程所需油料。
(四)交通部:
      1.搭乘專機回國需使用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時,協調起飛事宜。
      2.搭乘民航機回國者,由交通部(民航局)安排返國班次,費用由
        國際救援隊自行負擔。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辦理隨行搜救犬之輸出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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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明定各部會之分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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