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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本基準適用於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洩漏,或不完全燃燒產
    生一氧化碳警報器(以下簡稱警報器),警報器分類如下:
(一)具有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燃燒之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
      號等功能。
(二)具有天然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三)具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四)具有第(一)款及第(二)款功能、第(一)款及第(三)款功能
      之複合型。
二、用語定義
(一)瓦斯:指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二)複合型警報器:指能檢測一氧化碳及天然氣洩漏,或一氧化碳及液
      化石油氣功能之警報器。
(三)發出警報:指當警報器檢測出一氧化碳或瓦斯外洩等警報狀態時,
      能發出警報聲及(或)警報顯示者。
(四)電器部試驗:係指電氣試驗指試驗、電源電線移動試驗、絕緣電阻
      試驗、絕緣耐電壓試驗、耐濕度絕緣電阻試驗、短路安全試驗、脈
      衝雜音試驗及電源變壓器試驗。
三、構造、材質及性能
(一)外表應使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或以使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予
      以被覆。
(二)外殼、蜂鳴器、變壓器等所使用之金屬應為耐蝕性材料或於其表面
      施以耐蝕性處理。
(三)可牢靠地固定於牆壁、天花板等處所且易於更換。
      對能以螺絲等確實固定於牆壁、天花板等處之構造者,應將警報器
      安裝於牆壁、天花板後,確認其固定狀況;關於容易更換之結構,
      以實際進行更換來確認。能確實固定者且具容易更換者。
(四)正常使用狀態下,應為不易滲水之構造,以目視確認水滴不易進入
      者。
(五)具有靈敏度之調整功能者,其調整部不得露出於外部,且應具有調
      整後不致變動其機能之構造。實際操作後具備不產生變動,再以目
      視確認具無法變動之構造及不露出之裝置者。
(六)通電及運作顯示
      1.應具備通電指示燈,便於確認警報器是否處於通電狀態。
      2.具有運作顯示功能者,於警報發出時應易於確認;複合型警報器
        於發出 2  種以上之警報時,應能判別警報之種類。
      3.上開之顯示功能在照度 300lux 的室內,於通電指示燈前 3m 處
        ,用目視檢查之,能以目視能確認,通電指示燈亮燈者為合格,
        運作指示燈閃滅者為合格。
(七)帶電部分之外表應有避免因碰觸而感電之充分保護措施,並經電氣
      試驗指試驗合格。
(八)電源電線應牢靠固定、不得發生移動之情形。
(九)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應具有絕緣性。
(十)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應具有耐電壓性。
(十一)於高濕度條件之下,警報器應具有絕緣性能。
(十二)安裝於浴室、水易濺濕處所之電路,其電壓應在規定之電壓以下
        ,且具有短路安全性之功能。
(十三)正常使用狀態下,於產生脈衝電壓時,不得影響使用。
(十四)電流通過之部分(電線除外),應不易損壞且不致影響其導電性
        。接觸部分,為防止接觸不良而採用彈簧性之構造,不得有接觸
        不良之情形。
(十五)電磁繼電器之接觸點應具有密閉性(密閉構造),且不得造成電
        氣性能之影響。外部負載用之接觸點為單獨使用之構造。
(十六)電源變壓器應具有絕緣性與耐電壓性。
(十七)外殼為金屬製者,於發生漏電情形時仍應可確保安全。
(十八)檢測部分應具有防爆性能。
(十九)濃度及靈敏性
        1.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檢測部分,於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濃度達
          爆炸下限之 1/4  或以上時,應能發出警報(確實作動);於
          爆炸下限之 1/200  或以下時,不得發出警報(不作動)。
        2.不完全燃燒產生一氧化碳時,排氣試驗能確實且迅速檢出。
(二十)選擇性:對試驗對象之氣體做選擇性檢測時,不得因乙醇等混雜
        氣體而發出警報。
(二十一)溫度:警報器不得受溫度變化影響。
(二十二)濕度:警報器不得受濕度變化影響。
(二十三)電源電壓變動性:正常使用狀態下,電源電壓如有變動時,警
          報器之使用不得受影響。
(二十四)溫濕度變化性:溫濕度變化時,警報器性能應能穩定。
(二十五)耐用性:警報器之性能,應有長期耐用性。
(二十六)警報聲:警報器應有適當的音量。
(二十七)初期動作:警報器應有防止初期警報裝置,且安定後能迅速呈
          現監視狀態。
(二十八)耐衝擊性:正常使用狀態下,應能耐衝擊性。
(二十九)耐振性:可耐運輸中所產生之振動。
(三十)耐水性:安裝在浴室或水易濺濕處所,不得因灑水造成使用上受
        影響。
(三十一)連續作動性:暴露在爆炸下限範圍之 1/4  以上之濃度之天然
          氣或液化石油氣時,亦能連續運作。
(三十二)引爆性:正常使用狀態下,應不具有引爆性。
(三十三)防塵性:正常使用狀態下,不得因粉塵致影響使用性能。
(三十四)信號輸出:具有輸出電壓信號之警報器,與其連結之機器應能
          顯示其輸出所規定之電壓信號。
(三十五)使用電池的警報器,若電池的電壓低下時,會通知電池電壓下
          降。其音量應在 60dB 以上,並維持持續響聲 72 小時以上。
(三十六)使用電池的警報器開始通知電壓低下開始直到電壓真正下降為
          止,需維持發報機能。於警報發報中,如電池電壓下降了,在
          警報狀態解除為止,警報會持續嗚響。若警報狀態已解除,則
          警報器會通知電池電壓下降。但是警報與電壓下降通知為同時
          發生時,不在此限。
四、耐燃性試驗:從外殼取下之 9 c㎡  以上之正方形之部分(若外殼無
    9 c㎡ 以上之正方形平面部分時,則從原始形狀切取其一邊長度為 3
    cm  正方形做試片)置於水平面約 45 度傾斜之狀態下,在該試片中
    央部分,以管嘴內徑在 0.5 mm 噴出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空氣口關
    閉狀態下,以發熱量 42 MJ/ m3  以上之天然氣或發熱量 50.23 MJ/
    kg(12,000 kcal/kg)以上之液化石油氣燃燒後,形成長 20 mm  之
    火燄尖端,從試片下端向上垂直烤 5  秒鐘後,將火燄移除時,確認
    該試片不燃者方為合格。
五、耐蝕性試驗:外殼、蜂鳴器、變壓器等所使用之金屬材料,應為耐蝕
    性材料或經耐蝕處理者,並依 CNS 8886 〔鹽水噴霧試驗法〕之規定
    ,於表面使用鹽水連續噴霧 24 小時後,依該標準第 15 節判定方法
    中面積法之規定,以目視(包括用放大鏡檢驗)查看,確認分級數字
    為 9~9.8 者方為合格。但使用表 1  所列材料者,得免實施本試驗
    。
六、電氣試驗指試驗:將不需使用工具即能打開或分離之蓋子、鈕、手把
    等組件拆下,如圖 1  所示試驗指以 30 N 之力量插入,並確認試驗
    指與帶電部分之接觸狀態。
(一)試驗指之材質無特別限定時,應為金屬,接續處應以兩方皆為  90
      +100  之角度,往同一面上同側方向移動,指示燈不亮者為合格。
(二)無標示公差者之尺度公差:
      1.角度:0/-10° 。
      2.尺度:25 mm 以下者:0/-0.05 ,超過 25 mm  者:±0.2 。
七、電源電線移動試驗:在電源電線突出外殼處作一標記,將電源電線出
    口之垂直方向及出口往直角之方向彎曲,並以 30N  之力對電源電線
    各施壓 15 秒鐘後,拆下外殼以目視檢視,標記之移位不得超過 3mm
    、連接部分無異常,且電源電線已以電線(栓)等固定裝置予以固定
    者,視為合格。
八、絕緣電阻試驗:以直流 500V 絕緣電阻計量測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
    金屬間之絕緣電阻,在 5MΩ 以上者為合格。
九、絕緣耐電壓試驗:在帶電部分與有接地線危險之非帶電金屬部分之間
    ,以符合表 2  所規定之電壓,以耐電壓試驗裝置持續加壓 1  分鐘
    後,確認未引起絕緣破壞者為合格。
十、耐濕度絕緣電阻試驗:將警報器置於周圍溫度(40± 3)℃,相對濕
    度在 95 %以上之環境中,通電 24 小時後,擦去警報器外殼表面上
    所附著之水份,以直流 500V 絕緣電阻計量測其帶電部分與有接地危
    險之非帶電部分金屬間之絕緣電阻,確認該絕緣電阻在 0.3MΩ 以上
    者為合格。
十一、短路安全試驗:安裝於浴室、水易濺濕處所之電路,電壓在 30V 
      以下,且電路短路時,以電壓計及電流計確認短路電流在 5A 以下
      為合格。
十二、脈衝雜音試驗:正常使用狀態下,將下列規定之脈衝電壓導輸入電
      源端子及信號端子間,確認電源端子間未遭破壞、無錯誤信號及/
      或錯誤警報發出,信號端子間亦未遭破壞者為合格。
  (一)從內部阻力 50 Ω之電源開始將 500V 之電壓以脈衝(Pules) 
        幅度 1  微秒,循環週期 100 Hz 以正負極導入 3  秒。
  (二)從內部阻力 50 Ω之電源開始將 500V 之電壓以脈衝幅度 0.1 
        微秒,反覆周循環週期 100 Hz 以正負極導入 3  秒。
十三、電源變壓器試驗
  (一)電源變壓器應符合 CNS7635 C7147「電子機器低頻變壓器通則」
        之規格,且應具有能連續承載最大使用電流之容量。
  (二)最大使用狀態下連續放置 6  小時以上,依序進行絕緣耐電壓試
        驗及絕緣電阻試驗,確認功能上無障礙發生,並以目視確認無異
        樣發生後方為合格。
十四、防爆性能試驗
  (一)若為不銹鋼製雙重金絲網者,依據製程表或分析確認符合 CNS 3
        476 (不銹鋼線)所規定之 SUS 316  規格之不銹鋼線所製造,
        各個金屬絲網之網目距離以顯微鏡確認符合 CNS 8829 〔工業用
        編織鋼線網〕第 5  節所規定之形狀、尺度及容許差規定之 100 
        網目以上,並以目視確認基本金屬板之安裝狀況。
  (二)多孔質之燒結金屬者,依據製程表或分析等確認符合 CNS 4125
        〔青銅鑄件〕所規定之青銅鑄件予以製造,且以游標卡尺確認內
        容積在 3 cm3  以下,厚 2 mm 以上。
  (三)以上述兩種以外構造者,則須確認符合 CNS 9821 〔一般用電機
        具本質安全防爆構造〕及 CNS 9817 〔一般用電機具耐防爆構造
        等〕等規定。
十五、靈敏度試驗
  (一)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試驗
        1.將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當試驗槽內之試驗
          氣體達參考表 1  規定之種類及濃度時,需確認警報器之運作
          狀態符合該表規定之條件。
        2.當試驗槽內之試驗氣體種類及濃度為表 4  之規定時,將通電
          狀態下之警報器置入該試驗槽內,以馬錶測計其開始至發出信
          號及警報之時間,確認符合同表所規定之條件。
  (二)不完全燃燒產生一氧化碳試驗:將一氧化碳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
        通電 1  小時後,試驗槽內之條件以參考表 1  規定之試驗氣體
        種類及實施氣體濃度時,確認警報器之運轉作狀態符合同表規定
        之條件。
十六、選擇性試驗:天然氣漏氣警報器以下列(一)規定之方法進行天然
      氣之試驗與確認;一氧化碳警報器依下列(一)、(二)之規定進
      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液化石油氣漏氣警報器實施下列
      (一).1  之試驗。
  (一)耐混雜氣體
        1.將警報器通電後置入溫度為 38 ℃以上 40 ℃以下,相對濕度
          85  %以上之試驗槽內,維持 1  小時後,俟試驗槽內之試驗
          氣體達表 5-1  規定種類及濃度時,確認該警報器之運作狀態
          符合該表規定之條件。
        2.如警報器之種類係供天然氣用者,則在上述之試驗後,應再將
          該警報器置入表 5-2  規定種類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
          通電 1  小時後,確認警報器之運作狀態係符合該表所規定之
          條件。
        3.上開之無發出信號或警報,係指於試驗時,確認當警報器與天
          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接觸後之 1  分鐘內,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但在試驗不完全燃燒排氣時,則在接觸後 15 分鐘內,無信號
          或警報發出。
        4.耐混雜氣體試驗條件如下:
          表 6
          ┌─────────────────────────┐
          │試驗條件                                          │
          ├─────────────────────────┤
          │ (1)試驗中之室內溫度如下                        │
          │      A.試驗中之溫度以 20±15 ℃溫度變動為±5 ℃為│
          │        準                                        │
          │      B.試驗中之濕度以 65±20 %為準              │
          │ (2)試驗槽內溫濕度如下                          │
          │      A.進行濃度試驗時,試驗槽內溫度以 20±5  ℃溫│
          │        度變動為±5 ℃為準                        │
          │      B.進行濃度試驗時,試驗槽內濕度以 65±5  %為│
          │        準                                        │
          │ (3)試驗中室內溫度的量測,以距離試驗對象機器約 1│
          │      m 遠的地方,將溫度計的水銀球部分固定於與機器│
          │      上面幾乎相同的高度,量測前後左右四個地方的位│
          │      置,所測出來的值之平均值為室溫              │
          └─────────────────────────┘
(二)選擇性
      1.將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注入濃度 30ppm  之一
        氧化氮氣體持續 5  分鐘後,確認警報器狀態不作動,再加以參
        考表 1  規定之氣體及濃度條件時,確認警報器的運作狀態符合
        參考表 1  之規定。將警報器注入 25ppm  一氧化碳時,信號及
        警報不作動;注入 300ppm 一氧化碳時,於 10 分鐘內發出信號
        及警報,注入 550ppm 一氧化碳時,於 5  分鐘內發出信號及警
        報。
      2.將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試驗槽內之氫氣濃度達
        0.025 %時,確認警報器 5  分鐘以內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3.將氣體警報器放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試驗槽內之氫氣濃
        度達 250ppm ,且一氧化碳之濃度達 25ppm  時,確認警報器 1
        5 分鐘內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十七、溫度試驗
  (一)確認置入通電後警報器之試驗槽,其內部之溫度,於試驗天然氣
        或液化石油氣時為 -10  ℃以下,於試驗不完全燃燒排氣時為 0
        ℃以下,維持此狀態達 1  小時後,分別依第十五點第(一)款
        第 1  目及第(二)款之規定進行試驗。
  (二)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內部溫度在 50 ℃以上,相對濕度在 35
        %以上 45 %以下之試驗槽內,維持 1  小時以後,於該狀態下
        依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第十六點第(一)款之規定進
        行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依第十五點第(二)款
        及第十六點第(一)、(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
        驗與確認。
十八、濕度試驗
  (一)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試驗: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內部溫度 35
        ℃以上 40 ℃以下,相對濕度 85 %以上之試驗槽內,維持 1
        小時以後,於該狀態下依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之規定進
        行試驗與確認。
  (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將警報器置入內部. 度為 45 ℃以上 50
        ℃以下,相對濕度 60 %以上之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於
        該狀態下進行第十五點第(二)款及十六點第(二)款所規定之
        試驗並予以確認。
十九、電源電壓變動試驗:正常之使用狀態下,以規定電壓通電 1  小時
      後,再分別以規定電壓之 90 %及 110  %通過 10 分鐘後,以第
      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及第十六點第(一)款之規定進行天然
      氣或液化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並以第十五點第(二)款、十六點
      第(一)、(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二十、溫濕度變化試驗:
  (一)以 CNS 12566  〔環境實驗方法(電氣、電子)溫濕度搭配(循
        環)試驗方法〕所規定之方法進行試驗後,在空氣中放置 2  小
        時並確認電路應無異常現象。
  (二)試驗以無通電狀態下進行,並依據使用說明書等方法安裝「確認
        回路無異常」情形下,除了感應器部分外,電路應實施以下之確
        認:
        1.正常使用狀態下無警報及(或)信號發出。
        2.有警報狀態時,應發出警報及(或)信號。
        3.無以目視能確認出之異常狀態。
二十一、耐用性試驗
    (一)耐氣性:依警報器之種類,將表 7  所規定之試驗氣體種類及
          濃度,先以 100ml/min  吹 30 秒停 1  分之方式反覆進行 1
          000 次,再在通電狀態下放置 1  小時後,以第十五點第(一
          )款第 1  目及第十六點第(一)款之規定進行天然氣及液化
          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但營業用者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之試驗其氣體之種類及濃度依參考表 2  之規定進行之);
          並以第十五點第(二)款、第十六點第(一)、(二)款之規
          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二)耐腐蝕性:於溫度 40 ℃以上 50 ℃以下之狀態下,將警報器
          置入濃度 0.4ppm 之亞硫酸氣中,在通電狀態維持 10 天之後
          ,再在空氣中通電 24 小時以上,以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及第十六點第(一)款之規定進行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之試
          驗與確認(但營業用者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之試驗其
          氣體之種類及濃度依參考表 2  之規定進行之);並以第十五
          點第(二)款、第十六點第(一)款(但試驗之條件以表 6
          之規定為準)及第十六點第(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
          氣之試驗與確認。
    (三)感應器之耐用性
          1.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除營業用之警報器外)及不完全燃燒
            排氣警報器,先依下列(1)~(5)規定之感應器種類進
            行試驗後,在空氣中通電 24 小時以上,再以第十五點第(
            一)款第1目及第十六點第(一)款進行天然氣或液化石油
            氣之試驗與確認;並以第十五點第(二)款、第十六點第(
            一)、(二)款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但以完
            全燃氣天然氣試驗之用時,乙醇濃度以 0.05 %為準。
         (1)如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警報器之感應器為半導體式(氧化
              錫感應器)時,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 ℃,相
              對濕度 60 %之試驗槽內,在氫濃度 0.05 %狀態下 1
              日曝露 2  次,每次各 30 分鐘,反覆此操作 10 天。
         (2)如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警報器採接觸燃燒感應器時,則將
              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 ℃,相對濕度為 60 %之
              試驗槽內,在氫濃度 0.1  %的狀態下維持 10 天。
         (3)一氧化碳警報器之感應器為半導體式(氧化錫感應器)時
              ,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 ℃,相對濕度 60 %
              之試驗槽內,在氫濃度 0.05 %狀態下 1  日曝露 2  次
              ,每次各 30 分鐘,反覆此操作 10 天。
         (4)一氧化碳警報器之感應器為接觸燃燒式時,則將通電後之
              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 ℃,相對濕度為 60 %之試驗槽內
              ,在氫濃度 0.1  %的狀態下維持 10 天。
         (5)一氧化碳警報器之感應器為電化學式時,將通電的氣體警
              報器試驗槽的溫度、濕度條件設為與表 6  的試驗條件相
              同,維持 24 小時後,試驗槽內的條件設為以下各式狀態
              後,放置在大氣中 1  小時以上。
              A.以 50 ℃、60  %相對濕度的狀態,維持一星期。
              B.以 50 ℃、20  %相對濕度的狀態,維持一星期。
              C.以「50  ℃、60  %相對濕度、6 小時」「0 ℃、6 小
                時」為一個循環(共 12 小時),實施 10 個循環。
        2.營業用之瓦斯漏氣警報器,先將警報器以額定電壓之 110  %
          通電後,置入溫度為 50 ℃,相對濕度為 40 %之試驗槽內,
          在氫濃度 0.05 %的狀態下維持 30 天,在空氣中依規定通電
          24  小時以上,再依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及第十六點
          第(一)款之規定進行試驗與確認。
二十二、警報聲試驗:具有聲響之警報器,依 CNS 7183 〔噪音測定法〕
        所規定之方法,從距離該警報器發出聲響部位正面 1m 的位置,
        以符合 CNS 7129 〔聲度表〕規定之一般噪音計加予量測,確認
        應在 70  dB 以上。
二十三、初期動作試驗:確認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無燃氣或一氧化碳氣體
        存在之環境下),開始通電 5   分鐘內無警報發出,5  分鐘後
        達警報設定值以上之狀態時,需應能發出警報。
二十四、耐衝擊性試驗
  (一)在水泥地板上放置厚 3 cm 之木板,將通電狀態下之警報器從高
        30 cm 之位置,朝本體之任意二面任其自由落下後,以目視確認
        並無異常,並立即以第十五點第(一)款第1目之規定進行天然
        氣、液化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以第十五點第(二)款之規定
        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與確認。
  (二)警報器安裝於較低位置時,以安裝在牆壁通電過之狀態下,將質
        量 50 g 之鋼球從 1 m  之高度任其自由落下衝擊於該警報器後
        ,以目視確認並無異常,並立即以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
        之規定進行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以第十五點第
        (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與確認。
二十五、振動試驗:當警報器在運輸之包裝狀態,以振幅為 5mm,每分鐘
        振動 600  次之振動試驗機,上下、左右及前後三方向各振動 2
        0 分鐘後,以目視確認並無異常,並立即以第十五點第(一)款
        第 1  點之規定進行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以第
        十五點第(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與確認。
二十六、灑水試驗:
    (一)在正常使用狀態下,從距離警報器上方 0.3m 處以壓力 10kPa 
          向下垂直至 100  度角之範圍內,連續灑水 5  分鐘後,將表
          面所附著之水份擦乾,再進行下列之試驗與確認:
          1.第八點絕緣電阻試驗。
          2.第九點絕緣耐電壓試驗,但其絕緣電阻確認應在 0.3 MΩ  
            以上。
          3.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試驗。
          4.第十五點第(二)款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
    (二)前揭灑水之灑水器具為在直徑 50 mm  之木板上有噴口直徑 1 
          mm  之洞 10 個,在口內接上內徑 12 mm  以上之水管。
二十七、連續鳴動試驗
    (一)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試驗,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置入表 8  規
          定種類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確認能持續發出信號及/
          或警報達 7  小時以上。
    (二)不完全燃燒排氣檢測部分,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置入表 9  所
          規定種類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確認能持續發出信號及
          /或警報達 7  小時以上。
二十八、引爆性試驗:將正常使用狀態下之警報器,置入表 10 規定種類
        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 1  小時後,將電源切斷 1  秒鐘,
        實施 2  次以上,確認不會產生引爆。
二十九、粉塵試驗:將通電狀態之警報器置入符合下列條件之試驗槽內,
        以第十五點第(一)款第1目(但營業用者之試驗氣體種類及濃
        度參考表 2  規定)及第十六點第(一)款進行天然氣試驗與確
        認;並以第十五點第(二)款、第十六點第(一)款(試驗條件
        依表 6)及第十六點第(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
        驗與確認。
    (一)以在包含 5  種試驗為粉體及試驗用粒子所規定之試驗用粉塵
          空氣中維持 15 分鐘(減光率為每 30 cm  相當於(20± 5)
          %)。
    (二)溫度 10 ℃以上 30 ℃以下,相對濕度 35 %以上 45 %以下
          。
三十、輸出信號顯示試驗:警報器應經確認符合表 11 之規定。至在各種
      情況時之信號依表 12 之規定。
三十一、電池電壓低下通知試驗:
  (一)將裝在警報器上的電池取出,再將警報器連接在直流電源供應器
        上,將它復歸至待機狀態後,讓供給電源以每次下降 0.05V~0.
        1V  之幅度逐次下降,確認警報器會以音響、或顯示機能方式通
        知電池電壓下降。但其聲響應能與警報狀態下之聲響區別。
  (二)將消耗電池連接在警報器上以待機狀態放置,在響聲通知之情形
        下,電池電壓下降通知開始後,其聲響應在每 2  分鐘一次以上
        ,以 60dB (A) 的音壓,持續聲響 72 小時,之後實施第二十
        二點警報聲試驗。但如由開關可關掉電池電壓下降通知音時,此
        通知音雖停止,通知顯示仍需持續表示。此種情形通知音聲響時
        間及顯示時間需持續 72 小時。
三十二、電池電壓低下時警報發生試驗:
    (一)將裝在警報器上的電池取出,再將警報器連接在直流電源供應
          器上,將它復歸至待機狀態後,讓供給電源緩慢的下降至接近
          電池電壓低下通知之電壓,且達該電壓之前,實施第十五點之
          靈敏度試驗。
    (二)將裝在警報器上的電池取出,連接在直流電源供應器上,將它
          復歸至待機狀態後,在警報持續響聲且濃度維持的試驗槽中,
          將供給電壓緩慢的下降至低於電壓低下通知時之電壓,並確認
          警報音持續響,確認後再將試驗槽的濃度下降到不會發報的濃
          度,並確認警報器有通知電池電壓低下。
三十三、標示:應在本體上,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一)型式名稱或商標
    (二)製造年月
    (三)製造號碼
    (四)型式認可號碼
    (五)製造者之姓名或名稱
    (六)適用燃氣
    (七)家庭用、營業用或家庭營業兩用
    (八)規定電壓
    (九)規定週波數
    (十)規定消耗功率
    (十一)標準延遲時間(限發信型)
    (十二)顯示信號種類(限發信型)
    (十三)使用方法概要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十四)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一氧化碳用為主
    (十五)有電壓信號顯示以外者,應符合外部警報器之形式名稱或商
            品名稱。
    (十六)使用期限
    (十七)有端子部分者,依下列事項標示
            1.端子記號
            2.交流或直流之區別(限電源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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