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需提供樣品 50 個為準,其取樣方式係從最初生產之批號中
隨機取樣。
二、型式之區分
(一)依檢測氣體的種類可分為:
1.檢測不完全燃燒所產生一氧化碳用。
2.檢測天然氣用。
3.檢測液化石油氣用。
4.檢測一氧化碳及天然氣用。
5.檢測一氧化碳及液化石油氣用。
(二)依探測之原理可分為:
1.半導體式。
2.接觸燃燒式。
3.電化學式。
4.其他。
(三)依有無顯示信號可分為:
1.警報時有顯示信號。
2.警報時無顯示信號。
(四)依顯示信號之種類可分為:
1.有電壓顯示。
2.其他。
(五)依使用場所之種類可分為:
1.家庭用。
2.營業用。
3.家庭、營業用。
(六)依電源種類可分為:
1.交流電。
2.直流電。
(七)依警報部分與檢測部分之關係可分為:
1.一體型。
2.分離型。
(八)依初期警報防止裝置可分為
1.有。
2.無。
(九)依額定電壓種類可分為(交流電)
1.交流 150V 以下。
2.交流超過 150V 。
3.直流 12V 以下。
4.直流超過 12V。
三、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與樣品數及試驗流程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各試驗項目之樣品數及試驗流程如下所示。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依下表所列之項目及個數,進行型式試驗。
(二)試驗流程
型式試驗相關試驗流程依下圖所示:
四、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依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當第三點規定之數量全部通過檢
驗合格標準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五、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
遺漏、零件裝置不良或符合表 17 之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之情形。
六、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
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試驗。
七、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八、試驗紀錄
產品明細表格式如附表 9。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
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