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辦理公開。
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置於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將放置地點、查閱方式相關
訊息,公開於主管網站或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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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2/05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有關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規定之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公開方式,律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並將放置地點、查閱方式相關訊息,公開於主管網站或公
    布欄。惟計畫中若涉及個人姓名、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或營業秘密部分則予以隱
    蔽。
104/04/16
一、本條新增。
二、風災(颱風)之直接致災原因為強風,惟臺灣因風災而造成之災害多為其所衍生
    之水災及土石流災害,該二項災害於現行災害防救體制下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權管,且經濟部水利署及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業針對上開二項災害分別建置完成淹水潛勢圖資及土石流潛勢
    溪流等相關圖資,並公開於所屬防災資訊網頁;另因颱風資訊係屬動態資訊,災
    時併同「颱風路徑預測」由颱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提供;故為避免重複並貫
    徹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區別不同災害及其個別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之意旨,爰明定第一項規定。
三、火災及爆炸災害:多屬人為災害,不具特定災害區域及發生潛勢,難以分析其潛
    勢區域,爰於第二項規定得不列入公開潛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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