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公開機關應將該管資料公開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並得以服務 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
一、刪除現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更新之規定,並修正震災災害潛勢資料之公開機制。 二、本條所稱「以服務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係指將本辦法規定應公開之震災潛勢 資料於各公開機關之網頁,並與內政部資訊中心建置之「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 臺」(TGOS)進行資訊交換,或以超連結方式進行資料同步,使民眾可即時掌握 最新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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