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申請下列事項,應繳納
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認可: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
二、認可展延: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認可變更: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四、認可證書補(換)發: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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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8/03/06
檢驗場申請認可、展延認可或認可事項異動之變更,因書面資料及現場設施、器具之
審查內容、所需時間各不相同,爰經核算後分別就不同事項明定所應繳納之審查費用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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