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8/03/06
參考全國農業金庫執照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
準第五條等立法體例,明定免收取規費之項目,俾資公允。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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