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五、申請借用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函報或傳真本署。借用期間以三
    個月為限。如需展延,應於到期前報經本署同意,並以展延二個月為
    限。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