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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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獎勵
一、稽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該單位承辦人得核予嘉獎二次、專責小組
    召集人嘉獎一次;稽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該單位承辦
    人得核予以嘉獎一次。
    本署稽核小組及相關工作人員,得一併簽報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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