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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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置作業:
(一)各項災情以及現場應變處置作為等資料之蒐集。
(二)災區空照圖、地圖、地形圖、地質圖之蒐集。
(三)規劃赴災區集合、交通、住宿及後勤等行政庶務。
(四)各項勘災物品、裝備之點檢、整備及出動。(勘災所需基本物品由
      本部準備,各項專業器材、裝備則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準備;各機
      關勘災物品、器材、裝備應保持堪用及隨時待命出動狀態。)
(五)聯繫地方政府選定現地開會場所、規劃勘災行程及其他勘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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