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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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圖)
(一)由部長或指揮官指派本部人員擔任勘災召集人,統籌勘查重點、勘
      查區域、參加機關、勘查組別、集合時間、地點、交通方式等(詳
      如附表一「○○災害勘查重點表」);必要時,邀集相關機關召開
      前置會議。
(二)通報相關機關回報勘災名單,並分別辦理前置作業,另視需要通知
      地方政府派員配合。
(三)召集人每日應召開勘前及勘後會議,討論當日勘災重點事項,以及
      地方政府配合或請求支援事項。
(四)勘查組進行勘查時,由主政機關統籌辦理,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機
      關協辦,依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進行勘查及製作報告書。
(五)每日勘查結果由勘查組主政機關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填具勘災報告書
      初(續)報,並於勘災完畢後七日內完成勘災報告書結報,送本部
      彙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行政院。
(六)勘災後續應辦事項由本部追蹤列管,各機關應定時回報辦理情形。
(七)各權責機關必要時得自行勘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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