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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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勘災編組:
(一)人員組成:
      1.勘災啟動後,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機關派員參加。
      2.各機關得視需要自行敦聘學者專家或專技人士參與勘災。
      3.必要時本部得委外辦理勘災作業。
(二)勘災之分組及權責機關:
      1.建築物勘查組:本部(營建署)主政。
      2.火場調查組:本部(消防署)主政。
      3.應變作為調查組:本部(消防署)主政。
      4.收容安置勘查組:本部(社會司)主政
      5.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勘查組:經濟部(能源局及國營事業委員會
        )主政。
      6.水利河川勘查組:經濟部(水利署)主政。
      7.水電管線勘查組: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主政。
      8.地質調查組: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主政。
      9.道路橋樑勘查組:交通部主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及本部(營建署)協辦。
     10.土石流及農林漁牧勘查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政。
     11.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勘查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政。
     12.環境衛生勘查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政。
     13.傳染病疫情勘查組:行政院衛生署主政。
     14.放射性物質外釋勘查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政。
     15.其他視勘災需要組成之分組,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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