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申請補發前條規定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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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8/06/30
明定申請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延期等合
格證書因故遺失時,重新申請核發之證書費金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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