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
二、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而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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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8/06/30
明定免收取規費之項目,俾資公允。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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