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就其指導醫師建立輪值制度 及置指導醫師召集人。 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及建立醫療指導制度所需經費,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中央消防及衛生主管機關得各依其業務屬性,視需要補助之。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