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98/06/30 公發布)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就其指導醫師建立輪值制度
及置指導醫師召集人。
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及建立醫療指導制度所需經費,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中央消防及衛生主管機關得各依其業務屬性,視需要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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