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型式試驗項目及樣品
型式試驗項目及樣品數,如表18 所示。樣品長度為 20 m 3 條(
但標稱 125、150 的水帶,裝設耐水壓治具為 20 m 1 條、3 m 2
條)。
(二)橡膠及合成樹脂之採樣方法
每條水帶之樣品數,依表19 規定。
(三)試驗流程
1.消防用橡膠裡襯水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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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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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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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驗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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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橡膠材質││合成樹脂材質││耐摩擦││剝離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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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用麻織水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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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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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量│ │酸鹼度│ │耐摩擦│
└─┬─┘ └───┘ └───┘
┌──┴─┐
│試驗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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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用沾濕水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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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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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量││橡膠材質││合成樹脂材質││耐摩擦│
└─┬─┘└────┘└──────┘└───┘
┌─┴─┐
│性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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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驗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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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用保形水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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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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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閉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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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能│
└──┬─┘
┌──┴─┐
│試驗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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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耐摩擦││剝離││保形性││合成樹脂││耐低│
│材質│└───┘│強度│└───┘│ 材質 ││溫性│
└──┘ └──┘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合格
」。
(二)符合貳三補正試驗所列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為限。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不
合格」。
三、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
遺漏、零件裝置不良及表25 中一般缺點之事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時,致無法進行試驗之情形。
四、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貳一
型式試驗進行。
(一)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及樣品數與型式試驗相同。
(二)型式變更之試驗項目只針對變更內容進行試驗。
五、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表20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