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型式試驗項目及樣品 
      型式試驗項目及樣品數,如表18  所示。樣品長度為 20 m 3 條(
      但標稱 125、150 的水帶,裝設耐水壓治具為 20 m 1 條、3 m 2 
      條)。 
(二)橡膠及合成樹脂之採樣方法 
      每條水帶之樣品數,依表19  規定。 
(三)試驗流程 
      1.消防用橡膠裡襯水帶 
                            ┌────┐ 
                            │構    造│ 
                            └─┬──┘ 
                            ┌─┴──┐
                            │性    能│
                            └─┬──┘
                            ┌─┴──┐
                            │試驗壓力│
                            └─┬──┘
            ┌───────┬─┴───┬─────┐
        ┌─┴──┐┌───┴──┐┌─┴─┐┌──┴─┐
        │橡膠材質││合成樹脂材質││耐摩擦││剝離強度│
        └────┘└──────┘└───┘└────┘
      2.消防用麻織水帶      
                            ┌─────┐    
                            │構      造│
                            └──┬──┘
                      ┌─────┼─────┐
                  ┌─┴─┐  ┌─┴─┐  ┌─┴─┐
                  │漏水量│  │酸鹼度│  │耐摩擦│
                  └─┬─┘  └───┘  └───┘
                ┌──┴─┐    
                │試驗壓力│  
                └────┘  
      3.消防用沾濕水帶 
                            ┌─────┐
                            │構      造│
                            └──┬──┘
            ┌─────┬────┴─┬─────┐
        ┌─┴─┐┌──┴─┐┌───┴──┐┌─┴─┐
        │漏水量││橡膠材質││合成樹脂材質││耐摩擦│
        └─┬─┘└────┘└──────┘└───┘
        ┌─┴─┐
        │性  能│
        └─┬─┘
        ┌─┴──┐
        │試驗壓力│
        └────┘
      4.消防用保形水帶 
                            ┌────┐
                            │構    造│
                            └──┬─┘
                            ┌──┴─┐
                            │耐閉塞性│
                            └──┬─┘
                            ┌──┴─┐
                            │性    能│
                            └──┬─┘
                            ┌──┴─┐
                            │試驗壓力│
                            └──┬─┘
            ┌───┬────┬─┴─┬─────┬───┐  
        ┌─┴┐┌─┴─┐┌─┴┐┌─┴─┐┌──┴─┐┌┴─┐
        │橡膠││耐摩擦││剝離││保形性││合成樹脂││耐低│
        │材質│└───┘│強度│└───┘│  材質  ││溫性│
        └──┘          └──┘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合格
      」。 
(二)符合貳三補正試驗所列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為限。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不
      合格」。 
三、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
      遺漏、零件裝置不良及表25  中一般缺點之事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時,致無法進行試驗之情形。 
四、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貳一
    型式試驗進行。 
(一)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及樣品數與型式試驗相同。 
(二)型式變更之試驗項目只針對變更內容進行試驗。 
五、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表20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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