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試驗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依 CNS9042「隨機抽樣法」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最嚴
格試驗。
(三)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為「一般試驗」
),以及少數樣品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二、批次之判定基準
(一)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試驗嚴寬等級之區分,視為同一批次
。
1.消防用橡膠裡襯水帶基本構造(有無被覆)、使用壓力、裡襯材
質(乳膠、半固態橡膠或合成樹脂)及套管材質(天然纖維或合
成樹脂)相同者。
2.消防用沾濕水帶裡襯材質(乳膠、半固態橡膠或合成樹脂)及套
管材質(天然纖維或合成樹脂)相同者。
3.消防用麻織水帶使用壓力相同者。
4.消防用保形水帶基本構造(有無被覆)、使用壓力、裡襯材質(
乳膠、半固態橡膠或合成樹脂)及套管材質(天然纖維或合成樹
脂)相同者。
(二)新產品與已受試驗之型式不同項目僅有表21 所列項目者,自第一
次受驗開始即可與已受驗之型式視為同一批次;如其不同項目非表
21 所列項目,惟與已受驗型式不同之型式中,屬參二(一)同一
分級者,經連續 10 批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試驗即合格者,
得列入已受驗合格之批次。此時屬於複數之型式時,批次為參二(
一)所列同一批次範圍,認定裡襯及套管成分為相同者(以下稱「
同等型式」)構成同一分級,連續 10 批次普通試驗皆計入同等型
式。
(三)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個別試驗之樣品數及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應依個別認可試驗之嚴寬等級及批量(如附表
1 至附表 4)規定辦理。另受驗數量為少量之普通試驗,得由申請
者依附表5 申請認可作業。
(二)樣品之抽樣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數應依受驗批次數量(受驗數+預備品)及試驗嚴寬等級,
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事先已編號之製品(受驗批次)中,
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抽樣順序逐
一編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3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規定分為二
階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 5 群(含箱子及集運架
等)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
先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予以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
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產
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之群
,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取同一
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四、試驗項目及流程
(一)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項目,依表22 規定。
(二)同條水帶橡膠及合成樹脂之樣品數,依表23 規定。
(三)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流程,依下列規定。
1.消防用橡膠裡襯水帶
┌────┐
│構造1.11│
└──┬─┘
┌──┴─┐
│性 能│
└──┬─┘
┌──┴─┐
│試驗壓力│
└──┬─┘
┌─────┬────┴┬───────┐
┌─┴──┐┌─┴──┐┌─┴─┐┌────┴─┐
│橡膠材質││剝離強度││耐摩擦││合成樹脂材質│
└────┘└────┘└───┘└──────┘
2.消防用麻織水帶
┌────┐
│構造1.11│
└──┬─┘
┌─────┼─────┐
┌─┴─┐ ┌─┴─┐ ┌─┴─┐
│漏水量│ │耐摩擦│ │酸鹼度│
└─┬─┘ └───┘ └───┘
┌─┴──┐
│試驗壓力│
└────┘
3.消防用沾濕水帶
┌────┐ ┌───┐ ┌───┐ ┌────┐
│構造1.11├┬→│漏水量├─→│性 能├─→│試驗壓力│
└────┘│ └───┘ └───┘ └────┘
│ ┌───┐
└→│耐摩擦│
└───┘
4.消防用保形水帶
┌────┐
│構造1.11│
└──┬─┘
┌──┴─┐
│性 能│
└──┬─┘
┌──┴─┐
│試驗壓力│
└──┬─┘
┌─────┬─────┴─┬─────┬────┐
┌─┴──┐┌─┴──┐┌───┴──┐┌─┴─┐┌─┴┐
│橡膠材質││剝離強度││合成樹脂材質││耐摩擦││保形│
└────┘└────┘└──────┘└───┘└──┘
(四)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除依「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進行試驗:
1.消防用橡膠裡襯水帶
(1)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依壹四(三)1(1)4 之「S1≧S2≧
S3≧S4」改為「S1≧S2≧S3」,「(S2+S3)/2」改為「S2」
。
(2)永久伸長率試驗,依壹四(三)1(3)之「4 個平均值」改為
「2 個平均值」。
(3)剝離強度試驗片置於每條水帶上,各取經向及緯向之試驗片,
以拉力試驗機試驗。
2.消防用麻織水帶
漏水量試驗,依壹五(六)2 之「每條水帶 4 處」改為「每條
水帶 1 處」。
3.消防用沾濕水帶
(1)性能(伸長率)試驗,依壹六(七)之但書計算。
(2)漏水量試驗,依壹六(八)3 之「每條水帶 4 處」改為「每
條水帶 1 處」。
4.消防用保形水帶
試驗方法依參四(四)1 規定。
5.試驗壓力
每種水帶依規定水壓施加 2 分鐘。
6.合成樹脂抗拉強度與伸長率試驗,若 2 樣品之量測值滿足S1≧
S2 且 S2 符合標準值,則省略第 3 個樣品之量測。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一)在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
業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輕微缺點
等 4 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本基準肆、缺點判定方法規定,非屬該
判定方法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之分級原則判定之。
六、批次之合格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與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上限),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下限),具有二個等級
以上缺點之樣品,應分別計算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八、嚴寬
度等級之調整所列試驗嚴寬度條件調整試驗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惟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試驗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仍應使
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該等不良品後,方可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樣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參七(一)1 之規定。
3.上開參七(一)1、2 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
,應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但該批樣品
經補正試驗合格,經依前參七(一)1 處置後,仍未達受驗樣品
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再試驗試驗合格紀錄表。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樣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試驗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於再試驗紀錄表中,註明
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試驗單位提出
。
八、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第一次申請個別認可時,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並依表24
規定進行調整。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試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試驗批次之試驗
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等級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如要進行下一批次試驗時,須於該批次個別認可試驗結束,
且試驗結果處理完成後,始得實施下一批次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依預訂之試驗日程實
施試驗,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夠判斷是否
合格。
(一)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或部分產品,可容易將不良品之零件更換、去除或修
正者。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
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
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實施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參六(二)之補正試驗。
十二、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受驗樣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
樣標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另訂個別
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