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署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
    ,隨時檢討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範圍,由本署政風室列冊送內政部移民
    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通知當事人。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